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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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各委員會得視需要,推派委員巡察與其業務有關之中央機關。
- 2.巡察行政院於每年十二月,由各委員會共同為之,以內政及族群委員會為主辦單位。
- 3.駐外機關之巡察,併入委員國外考察計畫辦理。
深度解讀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5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的各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派遣委員巡察與其業務有關的中央機關。這表示不同的委員會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掌,去監察相關的中央機關,以確保這些機關的運作正常。 2. 該條第2項規定,在每年十二月,巡察行政院的任務由各委員會共同參與,由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擔任主辦單位。這意味著每年十二月,各委員會一起參與巡察行政院的任務,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則負責統籌安排與協調。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對於駐外機關的巡察,則納入委員會的國外考察計畫中一同進行。這表示在委員會的國外考察計畫中,也會包括對駐外機關的巡察,以確保駐外機構的運作符合相關標準。 以上解釋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監察院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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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