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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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巡察中央機關,由各委員會辦理;巡察地方機關,按直轄市、縣(市)劃分巡察責任區,分組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4條,委員巡察中央機關的責任由各委員會負責處理。而對於巡察地方機關,則根據直轄市、縣(市)的劃分,負責劃分相對應的巡察責任區並進行分組辦理。 例如,當委員巡察中央機關時,由監察院各委員會負責執行巡察任務。而在巡察地方機關時,依照相應的行政區域劃分,監察院將負責分組巡察相應的直轄市、縣(市),確保地方機關的監察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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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