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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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機關施政計畫及預算之執行情形。 二、關於重要政令推行情形。 三、關於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情形。 四、關於糾正案件之執行情形。 五、關於民眾生活及社會狀況。 六、關於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3條,巡察的任務包括以下六項: 一、關於各機關施政計畫及預算之執行情形。 例如,監察院可審查政府機關的施政計畫和預算執行情況,確保其符合法律規定。 二、關於重要政令推行情形。 例如,監察院可以檢查政府重要政令的推行情況,確保其得到妥善執行。 三、關於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情形。 例如,監察院可以調查公務人員是否有違法失職的情況,並對相關機關提出相應的糾正措施。 四、關於糾正案件之執行情形。 例如,監察院可以審查糾正案件的執行情況,確保相關機關按照糾正要求進行相應處理。 五、關於民眾生活及社會狀況。 例如,監察院可以調查民眾生活和社會狀況,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改進措施。 六、關於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及其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失職名詞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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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