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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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之目的如下: 一、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無違法或失職。 二、調查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無違法或失職。 三、調查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財務審核及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事項。
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2條,巡察的目的可以分為三點: 一、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無違法或失職。 根據資料,監察院巡迴監察的目的之一是釐清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在工作及設施方面是否涉及違法或失職的情形。這代表巡察核心之一是確保政府機構在執行工作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確保其工作品質和效益。 二、調查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無違法或失職。 另一個目的是調查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是否有違法或失職的情況。監察院巡迴監察的範圍除了行政機關外,還包括對公務人員的監察和評估,以確保他們遵守法律義務並履行職責。 三、調查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財務審核及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事項。 最後,監察院巡迴監察的目的還涉及對政府各機關預算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失職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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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