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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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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之劃分及編組,由本院院會決定之。
  2. 2.各組巡察委員每年輪換一次,於巡察年度開始前進行選認,如各組巡察委員超額或不足時,以協調或抽籤方式決定之,選認結果提報院會。

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6條,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的劃分和編組是由監察院院會決定的。每年十二月院會時,各組的巡察委員會由委員進行認定,如果某個組的委員超額或不足,則可以通過協調或抽籤的方式進行補充。 這種安排確保了地方機關巡察工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委員的輪換和認定是對應該工作的一種有效方式,以確保有足夠的人力資源來執行監察工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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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 6 條規定:「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之劃分及編組,由本院院會決定之。各組巡察委員每年輪換一次,於巡察年度開始前進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