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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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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曾為查證人而為證人者,就其因實施查證所知悉之營業秘密事項,得拒絕證言
  2. 2.前項情形,查證人之秘密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5條規定了關於營業秘密事項的證言拒絕權。根據這條法律,曾經作為查證人而參與證言,對於其因實施查證而知悉的營業秘密事項,可以拒絕提供證言。然而,如果查證人的秘密責任已經被免除,則不能拒絕證言。 這條法律旨在保護涉及營業秘密的證言,確保查證人不會因提供證言而違反對營業秘密的保密責任。具體而言,它提供了一種保護措施,允許查證人在某些情況下拒絕證言以保護營業秘密。 舉個例子,假設某公司的員工作為查證人參與一起侵犯該公司營業秘密的訴訟。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5條,這名員工可以拒絕提供與該營業秘密相關的證言,以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不被揭示。然而,如果這名員工的秘密責任已經被免除,則不能再次拒絕證言。

立法沿革 3

(0960109 制定)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   與第二十三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   前項但書之裁定,除另有規定外,得為抗告。

立法理由一、第二十三條案件第一審雖由地方法院管轄,但應由專業性之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第二審,惟少年刑事案件因被告行為時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應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處理,不宜由智慧財產法院審判,爰於第一項訂定明文。至於不服依簡易程序所為裁判者,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之規定,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附此說明。   二、第二十三條案件與其他刑事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經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因考量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涉及高度專業性,宜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且為節省被告至不同法院應訴之負擔及同一被告所犯數罪由不同法院裁判尚需另定應執行刑之勞費,爰於第二項明定其第一審經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   三、與第二十三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原則上固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合併審判。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時,因審理所需時程較久,智慧財產法院於斟酌情狀後,如確認由該管高等法院合併審判,更能達成妥適終結之目標,應許智慧財產法院得不徵詢該管高等法院或當事人意見,逕以裁定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合併審判,爰於第二項但書訂明其旨。此項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即應受其拘束,不得再行移送。   四、智慧財產法院為移送該管高等法院之裁判,不僅涉及裁量權行使之當否,且與人民訴訟權益之保障有關,除法律另有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限制等情形之規定,應許當事人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爰於第三項訂定明文。

(1101123 修正)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   與第二十三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   前項但書之裁定,除另有規定外,得為抗告。

立法理由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項、第二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1120112 全文修正)

曾為查證人而為證人者,就其因實施查證所知悉之營業秘密事項,得拒絕證言。   前項情形,查證人之秘密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 證人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拒絕證言名詞
  • 免除名詞
(0960109 制定)

一、第二十三條案件第一審雖由地方法院管轄,但應由專業性之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第二審,惟少年刑事案件因被告行為時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應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處理,不宜由智慧財產法院審判,爰於第一項訂定明文。至於不服依簡易程序所為裁判者,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之規定,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附此說明。   二、第二十三條案件與其他刑事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經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因考量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涉及高度專業性,宜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且為節省被告至不同法院應訴之負擔及同一被告所犯數罪由不同法院裁判尚需另定應執行刑之勞費,爰於第二項明定其第一審經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   三、與第二十三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原則上固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合併審判。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時,因審理所需時程較久,智慧財產法院於斟酌情狀後,如確認由該管高等法院合併審判,更能達成妥適終結之目標,應許智慧財產法院得不徵詢該管高等法院或當事人意見,逕以裁定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合併審判,爰於第二項但書訂明其旨。此項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即應受其拘束,不得再行移送。   四、智慧財產法院為移送該管高等法院之裁判,不僅涉及裁量權行使之當否,且與人民訴訟權益之保障有關,除法律另有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限制等情形之規定,應許當事人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爰於第三項訂定明文。

(1101123 修正)

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項、第二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1120112 全文修正)

曾為查證人而為證人者,就其因實施查證所知悉之營業秘密事項,得拒絕證言。   前項情形,查證人之秘密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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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5 條規定:「曾為查證人而為證人者,就其因實施查證所知悉之營業秘密事項,得拒絕證言。前項情形,查證人之秘密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