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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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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抗告者,除別有規定外,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7條之規定,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的第一審裁判,如果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除非有別的法律規定,該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這意味著智慧財產法院擁有對這些案件的唯一審理權。該條法規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對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有一致性的法律見解,以增進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這項原則有助於確保智慧財產權爭議的有效處理並減少司法裁判的不一致性。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除別有規定外,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1120112 全文修正)

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除別有規定外,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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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7 條規定:「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除別有規定外,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