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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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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
通譯
之日費、旅費及
報酬
,除其他
法令
另有規定者外,由國庫負擔。
特約通譯備選人參加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舉辦之通譯相關訓練課程、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受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表揚,應邀出席集會者,得經建置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
第十二條
規定支領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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