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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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3條共有四個款項,針對不同的審判情況進行規範。根據參考資料,以下是對每個款項的解釋: 1. 根據第一款,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若未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的金額限制,如在訴訟程序中有變更或追加訴求,致使超過該金額限制,則仍適用本法第10條第1項的規定。 舉例:如果某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的金額限制為100萬元,而在訴訟程序中,原告在第一審後追加了10萬元的訴求,使得總訴訟金額變為110萬元,那麼這個案件仍然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因為金額未超過100萬元。 2. 第二款規定,本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事件,不受訴訟變更的影響。也就是說,這些特定事件經過訴訟程序後,不論途中是否有變更或追加訴求,其性質和管轄法院仍然保持不變。 舉例:某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在第一審時,被告提出反訴,請求賠償金額為100萬元。在訴訟程序中,原告變更了訴求,但被告的反訴金額仍然是100萬元。根據第二款的規定,這個案件屬於第一款所定的案件,無論原告如何變更訴求,被告的反訴金額仍然保持不變。 3. 第三款規定,本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事件,除了本法第10條第2項的規定外,還包括第三審法院受理的上訴、抗告、再抗告、再審以及其他的聲請事件。 舉例:某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經過上訴至第三審法院後,原告又提出抗告。根據第三款的規定,這個案件屬於第一款所定的案件,同時也符合本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 4. 第四款規定,本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的事件,包括這些特定事件的抗告、再抗告以及聲請再審等。 舉例:某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二審判決後,上訴至第三審法院,再由當事人對這個判決提出再抗告。根據第四款的規定,這個案件屬於第二款所定的案件,同時也符合本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的規定。
- 訴訟標的名詞
- 逾名詞
- 第四百六十六條條文
- 上訴名詞
- 訴之追加名詞
- 適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訴之變更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係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 聲請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聲請再審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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