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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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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當事人
自為
起訴
、
上訴
、
聲請
、
抗告
、
再審之訴
或
聲請再審
之訴訟行為後,依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遵期補正委任
訴訟代理人
者,其
訴訟行為
經訴訟代理人追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當事人
逾
期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自追認時起發生效力。
前項之追認,已逾該訴訟行為之法定
不變期間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
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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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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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7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7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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