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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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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自為起訴上訴聲請抗告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之訴訟行為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遵期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2. 2.當事人期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自追認時起發生效力。
  3. 3.前項之追認,已逾該訴訟行為之法定不變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自行起訴、上訴、聲請、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訴訟行為後,如果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遵期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追認該訴訟行為,並且該訴訟行為的效力回溯至行為發生時。如果當事人逾期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追認該訴訟行為,並且該訴訟行為的效力從追認時起發生。然而,如果超過了該訴訟行為的法定不變期間,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的方式處理。具體例子和相關的參考資料需要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5條的最新版本。

  • 當事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聲請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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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規定:「當事人自為起訴、上訴、聲請、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訴訟行為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遵期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