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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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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時,其所為之書面陳述或聲請,法院不得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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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6 條規定,在智慧財產案件中,當事人如果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的訴訟代理人未到場時,法院在審理中不得考慮其所提出的書面陳述或聲請。這表示當事人必須委任訴訟代理人並確保其到庭,以確保其書面陳述或聲請的有效性。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智慧財產法院》 - 最高法院發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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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時,其所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