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26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時,其所為之書面陳述或聲請,法院不得斟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6 條規定,在智慧財產案件中,當事人如果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的訴訟代理人未到場時,法院在審理中不得考慮其所提出的書面陳述或聲請。這表示當事人必須委任訴訟代理人並確保其到庭,以確保其書面陳述或聲請的有效性。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智慧財產法院》 - 最高法院發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