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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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6 條規定,在智慧財產案件中,當事人如果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的訴訟代理人未到場時,法院在審理中不得考慮其所提出的書面陳述或聲請。這表示當事人必須委任訴訟代理人並確保其到庭,以確保其書面陳述或聲請的有效性。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智慧財產法院》 - 最高法院發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法律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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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