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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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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商標權之權利有效性爭點當事人未能釋明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但書之事由,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經他造同意就該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辯論時,法院得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審理計畫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0條,當事人對於專利權或商標權的有效性爭點,如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攻擊或防禦方法,且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在辯論中討論此事,法院可以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8條第4項的規定,變更審理計畫的相關事項。此條款提到了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釋明攻擊或防禦方法的義務,並表示當事人可以根據情況調整法院的審理計畫,以確保公平審判。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及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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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0 條規定:「專利權、商標權之權利有效性爭點,當事人未能釋明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但書之事由,逾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