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0 條
專利權、商標權之權利有效性爭點,當事人未能釋明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但書之事由,逾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經他造同意就該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辯論時,法院得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審理計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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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0條,當事人對於專利權或商標權的有效性爭點,如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攻擊或防禦方法,且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在辯論中討論此事,法院可以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8條第4項的規定,變更審理計畫的相關事項。此條款提到了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釋明攻擊或防禦方法的義務,並表示當事人可以根據情況調整法院的審理計畫,以確保公平審判。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及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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