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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利權、商標權之權利有效性爭點當事人未能釋明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但書之事由,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經他造同意就該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辯論時,法院得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變更審理計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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