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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1 條

  1. 1.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第三人
  2. 2.前項情形,他造或第三人認有陳述意見之必要時,應以書狀表明理由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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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的法規和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1 條可以這樣解釋: 1.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1 條第一項,當提起訴訟時,除了將書狀提交給法院外,還應當附帶書證的影本。這些文件可以直接通知其他當事人或第三方,並且可以使用繕本或影本。 2.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1 條第二項,如果其他當事人或第三方認為有必要陳述意見,他們應當以書狀方式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這些文件也應當使用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範例: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1 條第一項的規定,當告訴人在訴訟中提起書狀時,應該附帶所用書證的影本。例如,如果告訴人提交了一份商標註冊證書作為書證,在提交給法院的同時應該附上該證書的影印本。 再舉一個例子,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1 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被告希望對告訴人的主張提出意見,可以以書狀的方式向法院提出並解釋理由。例如,如果被告在還書狀時認為告訴人的商標註冊程序存在缺陷,他可以向法院提出一份書狀並附上相關文件以解釋他的立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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