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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第三人
  2. 前項情形,他造或第三人認有陳述意見之必要時,應以書狀表明理由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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