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29 條
- 1.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
- 2.法院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前,得命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提出相關書狀,並陳明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需期間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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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9條,法院及當事人應該制定計畫進行訴訟程序,以確保審理的公正、迅速和經濟。在制定審理計畫之前,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相關文件,並說明所需的期限和理由。這樣可以幫助法院和當事人更好地安排訴訟程序,並達到高效審理的目的。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準備起訴前,應該提供相關書狀,包括訴訟主張、證據和相關文件。如果一方未能提供必要的書狀,法院可能無法進行順利的審理程序。因此,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9條的規定,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在制定審理計畫之前提供這些相關書狀,以便順利進行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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