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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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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8 條是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三條至前條的規定,這些規定適用於參加人。具體來說,這些規定包括法院的組織、審理程序、上訴程序等相關內容,這些內容都是適用於參加的當事人。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90026)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90027&FLNO=2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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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8 條規定:「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