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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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將請求項文字所界定之專利權文義範圍,記載於筆錄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為中間判決,而適度開示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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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法院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可以將請求項的文字所定義的專利權範圍,記載於筆錄中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作為中間判決,以便適度地揭示當事人之心證。根據這一規定,當法院在審理申請專利範圍的爭議時,可以依訴訟程序的要求,將解釋的結果記錄下來,或者在適當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進行開示,以更好地了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意圖。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和透明度。
- 專利名詞
- 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 中間判決名詞
- 適名詞
- 心證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38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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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