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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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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強制執行事件,指前條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所為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裁判經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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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 條的解釋,這項條款主要是關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的強制執行事件。這種事件發生在智慧財產行政案件中,當命令債務人在確定的裁決後不履行付款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以此為執行依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措施。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的幫助迫使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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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強制執行事件,係指前條智慧財產行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