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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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 條的解釋,這項條款主要是關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的強制執行事件。這種事件發生在智慧財產行政案件中,當命令債務人在確定的裁決後不履行付款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以此為執行依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措施。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的幫助迫使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
- 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 強制執行名詞
- 係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聲請名詞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6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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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