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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強制執行事件,指前條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所為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裁判經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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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 條的解釋,這項條款主要是關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的強制執行事件。這種事件發生在智慧財產行政案件中,當命令債務人在確定的裁決後不履行付款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以此為執行依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措施。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的幫助迫使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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