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0 條(受災者全民健保保費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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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政府支應;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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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0條,受颱風影響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可以在災後一定期間內享受政府的支應,包括自付的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以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具體的資格、條件、期間和其他相關事項,將由行政院衛生署來制定辦法。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0條,政府提供支應的內容包括自付的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以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具體的資格、條件、期間和其他相關事項則由行政院衛生署依法制定辦法。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0條,受災者在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的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以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將由政府提供支應。具體的資格、條件、期間和其他相關事項,則由行政院衛生署來制定辦法。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0條,受災者的全民健康保險保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以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在災後一定期間內將由政府提供支應。具體的資格、條件、期間和其他相關事項,將由行政院衛生署來制定辦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0條規定了受颱風災害影響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可以在災後一段時間內享受政府的衛生署所定的支援,包括保險費、醫療費用的一部分負擔和住院期間的一般膳食費用。具體資格、條件、期間和其他事項將由行政衛生署來制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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