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3 條(就業服務及臨時工作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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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據。 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推介至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以下合稱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前項災區失業者之資格、臨時工作期間、工作津貼請領條件、期間、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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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3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的資料提供給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便推介他們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災區失業者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但未能被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則可以被推介去政府機關或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性工作,並領取臨時工作津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將不適用。 對於災區失業者的資格、臨時工作期間、工作津貼請領條件、期間、數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進行訂定。 請領臨時工作津貼並不會影響災區失業者的社會福利和保險資格。 參考資料: -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85)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就業保險法法規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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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