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3 條(就業服務及臨時工作津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將災區失業者資料提供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之依據。 災區失業者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推介至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以下合稱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前項災區失業者之資格、臨時工作期間、工作津貼請領條件、期間、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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