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4 條(臨時性工作人員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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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加保資格規定者,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進用之人員,於用人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進用期間或期滿後,仍得以裁減資遣或職業災害勞工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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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14 條,用人單位在進用臨時性工作人員時,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如果該臨時性工作人員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加保資格,用人單位則應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此部分參考資料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14 條。(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根據前條第二項規定進用的人員,在用人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前已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已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後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人員,可以在進用期間或期滿後,仍以裁減資遣或職業災害勞工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直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日期。此部分參考資料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14 條。(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 資遣名詞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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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