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5 條(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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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其優先僱用者,政府應予獎勵。 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應自其拒絕僱用之日起五年內,依拒絕僱用之人數,不予核發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撤銷、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一項受獎勵雇主之資格、獎勵期間、條件與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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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5條規定了對於災區失業者的優先僱用獎勵措施。任何災區重建工程的中標廠商在招募人員時,應優先考慮僱用災區失業者;對於符合優先僱用條件的廠商,政府應予以獎勵。如果中標廠商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災區失業者,則在拒絕僱用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核發該廠商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的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撤銷、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第一項受獎勵雇主的資格、獎勵期間、條件、數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來制定。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5條"的規定,中標廠商在進行災區重建工程時,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災區失業者,則在五年內將受到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的招募許可、聘僱許可的限制。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中標廠商優先考慮災區失業者的就業需求,促進災區重建工作,並提供就業機會給災區失業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根據這條規定制定受獎勵雇主的相關資格、獎勵期間、條件、數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 參考資料: -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5條
- 核名詞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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