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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5 條(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之獎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其優先僱用者,政府應予獎勵。 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應自其拒絕僱用之日起五年內,依拒絕僱用之人數,不予發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撤銷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一項受獎勵雇主之資格、獎勵期間、條件與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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