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7 條(災區租稅之減免及補助金不得強制扣押之保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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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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