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7 條(災區租稅之減免及補助金不得強制扣押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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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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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7條,災區居民從政府或民間獲得的各種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可以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此外,該條例還規定了災區內土地和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減免房屋稅和地價稅。至於第一項所提到的救助金、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關於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則由財政部來制定。 參考資料: -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40022) - 中華民國財政部(https://www.mof.gov.tw/)
- 慰問金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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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