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18 條(災區貸款擔保品之承受補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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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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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8條規定,當災區內的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時,金融機構可依貸款餘額承受這些擔保品。 根據這一規定,政府應就金融機構承受金額最高八成的範圍內進行補助。具體有關承受補助的範圍、方式、程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還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商討並制定。 參考資料:《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8條
- 擔保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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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