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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設置可供接收及傳送文書之科技設備,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及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有關文書傳送之事務。
  2.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傳送至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本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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