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法院應設置可供接收及傳送文書之科技設備,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及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有關文書傳送之事務。
當事人或其他
訴訟關係
人傳送至
非
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本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