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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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法院文書、當事人或代理人書狀(含所附證據、委任書及附屬文件)、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進行傳輸,接收方可於其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二、電信傳真。 三、電子郵遞設備。
- 2.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訴訟文書者,應先向司法院申請該平台之使用帳號,並同意遵守服務條款,以取得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資格。適用之行政訴訟事件範圍、操作方式、步驟及使用規範均依司法院服務平台公告所定。
- 3.法院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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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使用科技設備傳送的方式,包括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電信傳真和電子郵遞設備。透過這些方式傳送的文書包括法院文書、當事人或代理人的書狀(包含相關證據、委任書和附屬文件)、證人或鑑定人的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相關人士的訴訟文書。其中,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訴訟文書的需先申請該平台的使用帳號,同意遵守服務條款,並且依據該平台公告的適用範圍、操作方式、步驟和使用規範進行。另外,法院的裁判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則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以上資訊來自司法院公告的相關規定與指引。
相關函釋 6 則
- 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具結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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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