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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官法 第 25 條(法官會議之召開)

  1. 1.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之法官組成,以院長為主席,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
  2. 2.法官會議之決議,除前條第四項之復議外,應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法官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法官受託代理以一人為限。
  3. 3.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不得逾前項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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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25 條規定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法官組成,每半年召開一次,須過半數出席且出席過半同意才能決議。

Q · 法官會議多久開一次?怎麼樣才算決議通過?

依法官法第 25 條,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法官組成、院長任主席,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得不召開;必要時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法官可提議加開臨時會。決議須過半數法官出席、且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才成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法官得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但每人受託以一人為限,受託代理總數不得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白話解讀

台灣法院的分案規則不是院長一個人定的。第25條規定全體法官每半年要開一次「法官會議」,由院長主持,要超過一半的法官出席,出席的人裡再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決議。表面是個行政條文,實際上是司法獨立的關鍵齒輪:法官能不能集體決定自己怎麼分案、誰受監督建議、誰擔任考核委員,靠這個會議運作。如果會議虛化(人不出席、決議被擺著),院長的權力就會回到「自己說了算」。你的案子分給哪位法官,背後就是這套機制定下的規則在跑。委託出席的設計也有上限:每位法官最多代理一人,受託代理總數不能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避免被少數派系用委託書操控決議。

法律定性

法官會議是由各法院全體實際辦案法官組成、以院長為主席的內部自治機關,依法官法第 25 條每半年召開一次,負責議決分案規則、考核與職務監督建議等重大事項,是法院集體自治與司法獨立的制度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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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的法官會議能旁聽嗎?

原則上不能。法官會議是內部會議,不是公開審判。但會議的議決事項(特別是分案規則)在許多法院是公開的,可從司法院或各法院網站查到。若懷疑特定案件分案有問題,向法院申請該年度的分案規則決議內容,是合法的查詢方式,雖不一定每個法院都全文公開。

Q2如果法官會議開不成(出席人數不夠)怎麼辦?

依法官法第 25 條,過半數法官出席是決議成立的前提。若未達門檻,會議無法做決議,只能延期或重新召集。第 26 條的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可先預擬方案,但最終仍須回到法官會議議決。某法院若長期難達法定人數,往往是內部治理出現問題的信號。

Q3法院分案規則由誰決定?

由法官會議依法官法第 25 條議決,不是院長一人說了算。電腦只是執行規則的工具,規則本身包含案件類型、法官專業領域、工作負擔等多重考量,隨機僅是其中一種選項。

Q4法官會議是什麼?

各法院全體實際辦案法官組成、院長主持的內部自治決議機關,依法官法第 25 條每半年開一次,掌握分案規則、考核與監督建議。

Q5法官會議和法官事務分配小組差在哪?

事務分配小組(第 26 條)負責預擬方案、技術分配;法官會議才是最終議決機關。小組擬好,會議拍板。

Q6什麼叫委託代理出席?

法官因故不能到場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但每位法官只能受託一人,受託總數不得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Q7法官會議和審判庭評議差在哪?

法官會議是處理分案、考核等司法行政事務的院內自治會議;審判庭評議是個案合議庭法官對判決結果的表決,兩者層次完全不同。

Q8法院分案規則怎麼查?

至司法院或各法院網站查公開的法官會議議決事項;若懷疑分案異常,可向該法院申請調閱該年度分案規則決議內容。

Q9法官會議決議怎麼算通過?

過半數法官出席為前提,再經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才成立;贊成反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Q10怎麼提議加開臨時法官會議?

由院長提議,或由五分之一以上法官連署提議,即可在半年例會之外加開臨時會。

Q11怎麼檢驗自己的案子分案有沒有問題?

調閱該年度分案規則決議,比對實際承審法官是否符合規則,作為主張程序瑕疵的起點。

Q12法官會議 vs 院長行政權誰大?

分案、考核等重大事項由會議集體議決,院長僅任主席、可否同數時有決定權;日常行政留給院長,避免一人獨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法官會議法官事務分配小組院長行政權
法源條文法官法第 25 條法官法第 26、28 條法院組織法/司法行政權限
角色最終議決機關(分案、考核、監督建議)預擬方案、技術性分配日常行政、會議主席
決議門檻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依第 28 條小組決議方式可否同數時主席有決定權
對司法獨立的意義集體自治的核心,防院長獨斷分案技術中介,最終回歸會議效率來源,但須受會議制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裁判所法(裁判官会議による司法行政事務の処理)
🇰🇷 韓國법원조직법상 판사회의(법관회의)
🇩🇪 德國GVG § 21a–21e(Präsidium / Geschäftsverteilung 案件分配自治)
🇫🇷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assemblée générale des magistrats du siège)
🇺🇸 美國28 U.S.C. § 137(division of business among district jud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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