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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官法 第 26 條(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

  1. 1.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研擬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2. 2.前項事務分配小組遇有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情形時,亦得預擬事務分配方案,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3. 3.前二項事務分配方案,應顧及審判業務之需要、承辦法官之專業、職務之穩定及負擔之公平。
  4. 4.第一項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
  5. 5.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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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26 條規定法院事務分配由法官會議組成小組研擬,成員三分之一院長指定、三分之二法官選舉,院長無法獨控分案。

Q · 法院的分案規則誰決定?院長說了算嗎?

依法官法第 26 條,法院的事務分配由法官會議組成的事務分配小組研擬,再提法官會議議決。小組成員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三分之二由法官會議依議決方式選舉產生。這個一比二的比例讓院長保有議程設計權,但決議多數掌握在票選法官代表手中。方案還須顧及審判業務需要、承辦法官專業、職務穩定與負擔公平四項標準。

白話解讀

為什麼法官會議要再組一個「小組」?因為大會適合議決原則,但具體擬定方案(特別是事務分配)需要小團隊細究。第26條規定這個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最關鍵的設計藏在第五項:除了院長必然是當然代表之外,三分之一的代表由院長指定,三分之二由法官會議票選產生。這個 1:2 的比例不是隨意填的數字:院長有設計權但沒有決定權,多數仍掌握在被選出來的法官代表手裡。事務分配方案要顧及審判業務需要、承辦法官的專業、職務的穩定、負擔的公平,這四個標準也寫進條文裡。這條規定的本質是一場權力分配的具體量化:院長能設計議程,但不能壟斷結論。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26 條為法院司法事務分配的組織性規範,授權法官會議組成事務分配小組,研擬並提出事務分配方案。小組任期一年,成員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三分之二由法官會議選舉產生,並須兼顧審判業務需要、承辦法官專業、職務穩定與負擔公平四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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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組成員的名單外界可以查嗎?

各法院做法不一。多數法院的法官會議決議和小組成員名單會公開於院內公布欄或內部網路,部分法院公開於對外網站。如有正當理由可向該法院發函詢問。小組成員名單比決議文本更難取得,因涉及法官個資,但通常可查到歷年事務分配方案的決議結果。

Q2院長能不能挑同派系的法官進小組?

院長指定那三分之一沒有明文限制,但這三分之一加上院長本人也只是少數派,三分之二的票選代表仍能形成多數,這正是本條的反獨佔機制。若出現院長指定成員佔多數的情況,即違反本條第五項,可向司法院反映或申請職務監督。

Q3法官法第 26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的組成與運作。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三分之二由法官會議選舉產生,研擬的事務分配方案須顧及審判業務需要、承辦法官專業、職務穩定與負擔公平。

Q4事務分配小組是什麼?由誰組成?

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的小團隊,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三分之一院長指定、三分之二法官會議選舉產生。

Q5什麼是當然代表?

依職務當然取得代表資格、無須指定或選舉之成員,本條中指院長。

Q6事務分配方案要符合哪些標準?

須顧及審判業務需要、承辦法官專業、職務穩定及負擔公平四項標準。

Q7法院的分案規則怎麼產生?

法官會議組成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方案 → 顧及四項標準 → 提回法官會議議決通過後生效。

Q8事務分配小組代表怎麼選出來?

院長為當然代表,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三分之二由法官會議依其議決方式選舉產生。

Q9怎麼查某法院的事務分配小組名單?

多公開於院內公布欄或內部網路,部分對外公開;可向該法院發函詢問歷年方案決議。

Q10如果認為分案不公可以怎麼救濟?

若小組組成違反一比二規定,可向司法院反映或申請職務監督;個案分案結果的爭執則受限。

Q11院長指定和法官選舉的代表差在哪?

指定源自院長個人判斷、選舉源自集體意志,正當性基礎不同;指定僅三分之一,選舉佔三分之二掌握多數。

Q12事務分配小組 vs 法官會議差在哪?

法官會議是議決機關,事務分配小組是研擬具體方案的小團隊,方案仍須回法官會議議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ppointed_representativeelected_representative
正當性來源院長個人判斷(指定)法官集體意志(選舉)
人數比例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對決議的影響加院長本人仍為少數,無否決權形成多數,實質掌握決議
設計目的兼顧全局調度與專業考量確保法官自治與民主代表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裁判所法第 29 條與下級裁判所事務処理規則(裁判官会議による事務分配)
🇰🇷 韓國법원조직법상 판사회의·사무분담 제도
🇩🇪 德國GVG § 21e(Präsidium 訂定 Geschäftsverteilungsplan)i.V.m. § 21b(Präsidium 由全體法官選舉產生)
🇫🇷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assemblée générale des magistrats/ordonnance de rou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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