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27 條(法官之遞補方式)
前條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其產生之方式,分別遞補,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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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27 條規定,事務分配小組法官代表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原產生方式分別遞補,任期接續原代表計算。
Q · 事務分配小組的法官代表中途離開,缺額要怎麼補?
依法官法第 27 條,事務分配小組之法官代表若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遞補方式必須與該代表原本的產生方式相同:票選產生者由票選遞補,院長指定者由院長指定遞補。遞補者並非重新起算一年任期,而是接續原代表的剩餘任期,以維持小組成員任期同步與權力結構穩定。
白話解讀
小組成員中途調職、退休、出意外無法繼續任職,怎麼辦?第27條的答案乍看不起眼:照原本的方式遞補。但這個「照原本的方式」藏著重要邏輯:如果你是被選出來的,補你位置的人也要被選出來;如果你是院長指定的,由院長再指定一位。任期接續原代表計算,不是重新起算一年。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防止了一種隱形操作:透過自然減員(任期內離任)改變小組的權力結構。沒有這條,院長可以坐等選舉代表離任後,把空缺都改成自己指定的人,慢慢把 1:2 變成 1:1 甚至更不利的比例。這是制度設計的細節,但它守住了第26條建立起來的權力平衡。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27 條為事務分配小組的成員遞補規範,規定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須依其原產生方式(票選或指定)分別遞補,且遞補者接續原代表之剩餘任期計算。其制度目的在於避免透過自然減員改變小組的票選與指定比例,並維持全體成員任期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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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遞補的人不能重新計算一年任期?▾
因為小組成員的任期同步對運作很重要。如果每個遞補的人都重新算一年,過幾年下來成員任期會錯落得很雜,每個月都可能需要補選。本條讓遞補者接續剩餘任期,到期一起重選,制度才能穩定運作。
Q2如果代表只剩兩個月任期就離任,還要花成本重新選舉嗎?▾
理論上要,但實務上各法院可能有彈性處理,例如等到年度改選時一併辦理,或暫時由其他法官代位行使。法條本身沒有規定短期遞補的豁免,實際做法可查該院的法官會議實施辦法或議事規則。
Q3票選產生的代表離任,可以由院長直接指定遞補嗎?▾
不可以。法官法第 27 條要求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票選名額必須再以票選遞補。若被改為院長指定,即違反本條,屬程序瑕疵,可向法官會議或司法院反映。
Q4法官法第 27 條在規範什麼?▾
事務分配小組法官代表中途離任時,依原產生方式分別遞補並接續原任期計算,是維持小組權力結構的保險絲條文。
Q5什麼是依產生方式遞補?▾
票選產生的名額必須再以票選遞補,院長指定的名額由院長再指定,兩者不可互換,以保全原有比例。
Q6什麼是任期接續計算?▾
遞補者承接前任的剩餘任期,而非重新起算一年,讓所有成員任期同步、到期一併改選。
Q7事務分配小組是什麼?▾
依法官法第 26 條於法官會議下組成、負責法院內部司法事務分配的小組,成員含票選與院長指定兩類。
Q8票選代表離任後要怎麼補?▾
依第 27 條重新以票選方式遞補,不能改由院長指定,否則違反本條。
Q9院長指定的代表離任要怎麼補?▾
由院長再指定一位填補,並接續原代表剩餘任期。
Q10短期內就到期的代表離任怎麼處理?▾
原則上仍應遞補,實務上常併入年度改選或暫由他人代位,細節依各院議事規則。
Q11發現遞補方式被違法變更要怎麼辦?▾
向法官會議主席或司法院反映,主張票選名額被改為指定屬程序瑕疵,違反法官法第 27 條。
Q12第 27 條的票選遞補 vs 院長指定遞補差在哪?▾
差在原代表的產生方式:票選名額只能票選遞補、指定名額只能指定遞補,禁止互換以保全權力比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遞補方式 | 任期 | 權力結構 |
|---|---|---|---|
| 原代表為票選產生 | 由票選方式遞補 | 接續原代表剩餘任期 | 維持票選比例不變 |
| 原代表為院長指定 | 由院長指定遞補 | 接續原代表剩餘任期 | 維持指定比例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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