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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官法 第 27 條(法官之遞補方式)

前條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其產生之方式,分別遞補,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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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27 條規定,事務分配小組法官代表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原產生方式分別遞補,任期接續原代表計算。

Q · 事務分配小組的法官代表中途離開,缺額要怎麼補?

依法官法第 27 條,事務分配小組之法官代表若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遞補方式必須與該代表原本的產生方式相同:票選產生者由票選遞補,院長指定者由院長指定遞補。遞補者並非重新起算一年任期,而是接續原代表的剩餘任期,以維持小組成員任期同步與權力結構穩定。

白話解讀

小組成員中途調職、退休、出意外無法繼續任職,怎麼辦?第27條的答案乍看不起眼:照原本的方式遞補。但這個「照原本的方式」藏著重要邏輯:如果你是被選出來的,補你位置的人也要被選出來;如果你是院長指定的,由院長再指定一位。任期接續原代表計算,不是重新起算一年。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防止了一種隱形操作:透過自然減員(任期內離任)改變小組的權力結構。沒有這條,院長可以坐等選舉代表離任後,把空缺都改成自己指定的人,慢慢把 1:2 變成 1:1 甚至更不利的比例。這是制度設計的細節,但它守住了第26條建立起來的權力平衡。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27 條為事務分配小組的成員遞補規範,規定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須依其原產生方式(票選或指定)分別遞補,且遞補者接續原代表之剩餘任期計算。其制度目的在於避免透過自然減員改變小組的票選與指定比例,並維持全體成員任期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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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遞補的人不能重新計算一年任期?

因為小組成員的任期同步對運作很重要。如果每個遞補的人都重新算一年,過幾年下來成員任期會錯落得很雜,每個月都可能需要補選。本條讓遞補者接續剩餘任期,到期一起重選,制度才能穩定運作。

Q2如果代表只剩兩個月任期就離任,還要花成本重新選舉嗎?

理論上要,但實務上各法院可能有彈性處理,例如等到年度改選時一併辦理,或暫時由其他法官代位行使。法條本身沒有規定短期遞補的豁免,實際做法可查該院的法官會議實施辦法或議事規則。

Q3票選產生的代表離任,可以由院長直接指定遞補嗎?

不可以。法官法第 27 條要求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票選名額必須再以票選遞補。若被改為院長指定,即違反本條,屬程序瑕疵,可向法官會議或司法院反映。

Q4法官法第 27 條在規範什麼?

事務分配小組法官代表中途離任時,依原產生方式分別遞補並接續原任期計算,是維持小組權力結構的保險絲條文。

Q5什麼是依產生方式遞補?

票選產生的名額必須再以票選遞補,院長指定的名額由院長再指定,兩者不可互換,以保全原有比例。

Q6什麼是任期接續計算?

遞補者承接前任的剩餘任期,而非重新起算一年,讓所有成員任期同步、到期一併改選。

Q7事務分配小組是什麼?

依法官法第 26 條於法官會議下組成、負責法院內部司法事務分配的小組,成員含票選與院長指定兩類。

Q8票選代表離任後要怎麼補?

依第 27 條重新以票選方式遞補,不能改由院長指定,否則違反本條。

Q9院長指定的代表離任要怎麼補?

由院長再指定一位填補,並接續原代表剩餘任期。

Q10短期內就到期的代表離任怎麼處理?

原則上仍應遞補,實務上常併入年度改選或暫由他人代位,細節依各院議事規則。

Q11發現遞補方式被違法變更要怎麼辦?

向法官會議主席或司法院反映,主張票選名額被改為指定屬程序瑕疵,違反法官法第 27 條。

Q12第 27 條的票選遞補 vs 院長指定遞補差在哪?

差在原代表的產生方式:票選名額只能票選遞補、指定名額只能指定遞補,禁止互換以保全權力比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遞補方式任期權力結構
原代表為票選產生由票選方式遞補接續原代表剩餘任期維持票選比例不變
原代表為院長指定由院長指定遞補接續原代表剩餘任期維持指定比例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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