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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28 條(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之主席及決議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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