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28 條(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之主席及決議方式)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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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28 條規定,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議須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Q · 小組分案決議要幾人出席才算數?
依法官法第 28 條,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須由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開會做決議,並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通過;票數可否同數時,由主席(院長或其指定人)決定。2/3 出席的高門檻刻意高於第 25 條法官會議的過半數出席,因小組人數少(約 5 到 9 人),門檻太低易被三、四人操控整年分案。
白話解讀
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這個門檻乍看普通,但比起一般的「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高了一個檔次。第28條規定法官事務分配小組的決議方式,這個 2/3 出席的門檻比第25條的法官會議(過半數出席)嚴格得多。為什麼?因為小組成員少(通常 5 到 9 人),如果只要求過半數,可能 3 個人就能定整年的分案,太集中。2/3 出席意味著不能輕易透過幾個人缺席就推翻決議,逼成員必須認真到場。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院長或其指定人),這是少數能讓院長最終決定結果的時刻,但前提是票數打平,這條備胎權力其實平常用不到。
法律定性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議方式,指法官法第 28 條規定的小組會議表決門檻:須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其 2/3 出席門檻明顯高於法官會議的過半數出席設計,屬防止少數成員獨斷分案的程序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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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這條的出席門檻比法官會議還高?▾
因為適用對象規模不同。法官會議是全體法官,門檻訂太高難以召集;小組成員少(約 5-9 人),若只要過半數,可能 3 人就能定整年分案,故拉高到三分之二出席以反對小團體獨斷。
Q2可否同數時主席決定,這個權力大不大?▾
看情況。意見大致一致時平局少發生,主席的決定權形同空談;唯有意見高度分裂剛好打平時,主席一票才關鍵。實務上院長多傾向促成共識,而非依賴這條備胎權力。
Q3小組決議要幾人出席才算數?▾
須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作成決議。例如 6 人小組至少 4 人到場,僅 3 人出席則不得決議。
Q4出席不足三分之二的決議有效嗎?▾
出席未達三分之二即不得作成決議,該決議在程序上有瑕疵,可循司法院職務監督或職務法庭管道主張其違反程序、影響效力。
Q5法官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定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的主席與決議門檻:2/3 以上出席、過半同意,平手取決於主席。
Q6什麼是事務分配小組?▾
依法官法第 26 條設立、由法官代表組成的院內小組,負責決定案件如何分配給各法官或合議庭。
Q7什麼叫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正反票數相同時,由主席(院長或指定人)的一票決定結果,是讓決議能終結的備位機制。
Q8什麼是法定法官原則?▾
案件須依事先訂定的抽象規則分配,使當事人起訴前可預見承審法官,禁止恣意操控分案。
Q9小組決議怎麼才算合法成立?▾
先確認出席達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再確認決議經出席過半數同意;平手由主席決定。
Q10怎麼計算 2/3 出席的人數?▾
以小組法定成員總數乘三分之二並進位,例如 6 人需 4 人、9 人需 6 人出席。
Q11怎麼確認某次分案決議有沒有瑕疵?▾
調閱會議簽到表與紀錄,核對出席與同意比例是否符合第 28 條。
Q12分案決議程序違法怎麼救濟?▾
保全會議紀錄,循司法院職務監督或職務法庭管道主張該決議違反程序、影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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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第28條(事務分配小組) | 第25條(法官會議) |
|---|---|---|
| 適用對象 | 小組成員(約 5-9 人) | 全體法官(數十至上百人) |
| 出席門檻 |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 過半數出席 |
| 同意門檻 |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依該條規定 |
| 可否同數 | 取決於主席 | 依議事規則 |
| 設計目的 | 防止少數成員獨斷分案 | 兼顧召集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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