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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法官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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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 二、所涉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 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 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之意見後予以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57 條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民國 112 年起原則公開,僅四款例外不公開。

Q · 我可以走進法院旁聽法官被懲戒的審理嗎?

可以,民國112年起職務法庭原則公開審理

依法官法第 57 條,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原則上應公開法庭行之,任何人都可旁聽,做法是查詢司法院職務法庭開庭表後到場。但有四款例外不公開: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所涉個案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且法院聽取他造意見後許可。民國 112 年修正前則是原則不公開。

白話解讀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台灣司法改變了一件事,但幾乎沒有新聞報導: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從「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徹底翻轉為「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在這之前,法官被審判的過程被關在門裡,社會幾乎看不到。修正之後,你可以走進法院,坐在旁聽席,親眼看法官如何被質問、如何答辯、職務法庭如何認定事實。這是台灣司法透明化的一次重大進步,跟公務員懲戒法同步翻新。當然還有例外:妨害善良風俗(性騷擾案件等)、依法不公開的個案程序、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的事項(國家機密、營業秘密等)、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且法院許可。但這些是「例外的口袋」,主軸已經從黑箱換成透明。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57 條為職務法庭審理之公開原則規範,明定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等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並設四款例外不公開事由。本條於民國 112 年由「原則不公開」翻轉為「原則公開」,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44 條同步,構成法官懲戒程序透明化的核心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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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真的可以走進法院旁聽法官被懲戒嗎?

可以。民國112年4月修正後,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原則上公開,任何人都可以旁聽。做法是查詢司法院職務法庭網站的開庭表,到時間直接到法院旁聽席。除非該案符合四款不公開事由,否則旁聽是公民權利。內行人提示:旁聽時尊重法庭秩序,這是看見職務法庭實務最直接的方式。

Q2為什麼從原則不公開改成原則公開?

民國112年4月修正的核心動機是落實司法透明,與公務員懲戒法的整體改革同步,並保留四款例外平衡隱私與秘密保護。內行人提示:這個翻轉代表台灣司法對『審判公務員』從體系自治走向社會監督的思維轉變。

Q3法官法57條是什麼?

規範職務法庭審理之公開原則,民國112年起原則公開、四款例外不公開,是法官懲戒程序透明化的核心條款。

Q4職務法庭是什麼?

懲戒法院內審理法官懲戒、不服處分等事項的特別法庭,依法官法第47條設置。

Q5哪四款情況職務法庭不公開審理?

妨害善良風俗之虞、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涉及應秘密事項、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許可。

Q6公開審理跟公務員懲戒法有什麼關係?

民國112年本條與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同步改採公開審理原則,是同一波司法透明化改革。

Q7法官懲戒審理怎麼旁聽?

查司法院職務法庭開庭表→確認非四款不公開案件→到場旁聽,遵守不錄音不錄影不發言。

Q8怎麼知道某案是否公開?

看開庭表標示,並對照第57條四款例外;屬例外事由者不公開。

Q9當事人怎麼聲請不公開?

由當事人提出具體理由聲請,法院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意見後決定是否許可。

Q10旁聽要準備什麼?

不需報名或費用,依開庭時間到法院旁聽席即可,攜帶證件配合法院安檢,遵守法庭秩序。

Q11法官法57條公開 vs 修法前不公開差在哪?

修法前一律不公開、外界無法旁聽;修法後原則公開、僅四款例外,社會可監督。

Q12職務法庭公開 vs 公務員懲戒法公開差在哪?

兩者民國112年同步改採公開原則;差別在審理對象,本條限法官,公懲法針對一般公務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after
審理公開原則民國112年前:原則不公開民國112年後:原則公開
不公開條件一律不公開限四款例外事由
社會監督外界無法旁聽觀察媒體、學者、公民可旁聽
同步改革與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同步

before

審理公開原則
民國112年前:原則不公開
不公開條件
一律不公開
社會監督
外界無法旁聽觀察
同步改革

after

審理公開原則
民國112年後:原則公開
不公開條件
限四款例外事由
社會監督
媒體、學者、公民可旁聽
同步改革
與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同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82条(裁判の公開)— 一般審理公開原則,裁判官懲戒對應制度另見裁判官分限法,精確對應待查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109조(재판 공개주의)— 一般公開原則,法官懲戒對應待查
德國§ 169 GVG(Öffentlichkeit der Verhandlung)— 一般審理公開原則,法官懲戒對應 Richterdienstgericht 制度待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00614 制定)

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20411 修正)

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   二、所涉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   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   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意見後予以許可。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司法透明,且公務員懲戒案件亦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爰修正本條規定,明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並明定例外得不予公開之情形。   二、第一款所謂「妨害善良風俗之虞」,例如移送懲戒事實涉及性侵害、性騷擾之情形屬之;又職務法庭審理之案件牽涉被付懲戒人之承辦個案,如遇該個案所行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例如家事事件法第九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三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原第十八條),亦不公開,爰於第二款明定之;第三款之情形,例如法官洩漏職務上知悉之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違反法官法第十八條規定且情節重大,經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國民法官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第四款明定當事人聲請不公開,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意見後,職務法庭得許可不予公開。

  • 職務法庭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之虞名詞
  • 法律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他造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予以名詞
(10006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1120411 修正)

一、為落實司法透明,且公務員懲戒案件亦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爰修正本條規定,明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並明定例外得不予公開之情形。   二、第一款所謂「妨害善良風俗之虞」,例如移送懲戒事實涉及性侵害、性騷擾之情形屬之;又職務法庭審理之案件牽涉被付懲戒人之承辦個案,如遇該個案所行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例如家事事件法第九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三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原第十八條),亦不公開,爰於第二款明定之;第三款之情形,例如法官洩漏職務上知悉之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違反法官法第十八條規定且情節重大,經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國民法官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第四款明定當事人聲請不公開,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意見後,職務法庭得許可不予公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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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57 條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