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 二、所涉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 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 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意見後予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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