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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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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5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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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
第一審案件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行
言詞辯論
。
職務法庭第一審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
受命法官
,先行準備程序,闡明
起訴
之事由。
受命法官經審判長指定調查
證據
,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
期日
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五、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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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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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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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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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官會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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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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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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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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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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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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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檢察官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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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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