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官法58

快速跳轉
  1. 1.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行言詞辯論
  2. 2.職務法庭第一審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之事由。
  3. 3.受命法官經審判長指定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五、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58 條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懲戒案件原則應行言詞辯論,並得設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限於五種情形。

Q · 法官被懲戒的審理一定要開庭嗎?

原則要。職務法庭第一審應行言詞辯論

依法官法第 58 條,職務法庭第一審審理法官懲戒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行言詞辯論,不能單純書面審結。審判長必要時得指定一名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事由;但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受第三項五款情形限制,超出範圍即屬程序違法。

白話解讀

法官犯錯要被懲戒的時候,審理的程序長什麼樣子?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審理法官的法庭,不是關起門來自己人解決,而是要開庭、要言詞辯論、要走完整的訴訟程序。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它決定了懲戒的透明度。法官跟一般公務員不同,懲戒程序不是行政機關內部簽呈搞定,是要進法庭、要當事人對辯、要有受命法官(被指定先處理準備工作的法官)做事前準備。受命法官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這條也劃了五道紅線:只能在「不去就拿不到證據」的特定情況下調查,不能擅自擴權代替合議庭做實質判斷。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規定,實際上是法官懲戒「不被黑箱」的最後一道機制。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58 條為職務法庭第一審的程序基礎規範,確立三層設計: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程序保障)、審判長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兼顧效率),以及受命法官調查證據限於五種情形(防止越權)。其核心是將公開審判與正當程序的要求,反向適用於審理法官本身的懲戒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懲戒程序是什麼?

法官犯錯不是司法院內部簽呈處理,而是進職務法庭,原則上要開庭言詞辯論、走完整訴訟程序,判決還能上訴。整套程序比一般公務員懲戒嚴謹得多,因為法官身分保障是憲法層級。

Q2職務法庭第一審一定要言詞辯論嗎?

原則上要。依法官法第 58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行言詞辯論;若整案以書面審結未開庭,程序本身即有瑕疵。

Q3受命法官可以調查證據嗎?

可以但受限。僅限第三項五種情形:須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依法應在法院外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調取或命提出證物、請求該管機關報告。超出範圍即屬程序違法。

Q4職務法庭是什麼?

懲戒法院內設、專責審理法官懲戒及不服職務處分的特別法庭,採一級二審制,第一審以法官一人為審判長、二人為陪席。

Q5什麼是受命法官?

審判長必要時指定的一名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事由、整理爭點,但不取代合議庭做實質判斷。

Q6言詞辯論和書面審理差在哪?

言詞辯論是當事人於公開法庭以言詞攻防舉證,書面審理只憑書狀審結;本條原則要求言詞辯論以維持透明。

Q7法官懲戒案件怎麼審理?

監察院彈劾或司法院移送 → 職務法庭合議庭受理 → 原則言詞辯論 → 必要時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 判決,不服可上訴。

Q8怎麼判斷職務法庭程序有沒有瑕疵?

檢視是否應辯論未辯論(整案書面審結未開庭),以及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是否逾越第三項五款限制。

Q9受命法官越權時怎麼救濟?

主張其調查超出第三項五種情形、該調查程序違法,於言詞辯論或依第 59 條之 1 上訴時提出。

Q10對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依法官法第 59 條之 1,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職務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

Q11法官懲戒 vs 一般公務員懲戒差在哪?

法官走專門職務法庭、原則言詞辯論、可上訴,身分保障是憲法第 81 條層級;一般公務員懲戒程序相對寬鬆。

Q12法官懲戒 vs 行政機關內部懲處差在哪?

懲戒須進法庭走訴訟程序、當事人對辯;內部懲處是機關人事管理、書面簽核為主,救濟管道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judge_disciplinecivil_servant_disciplineinternal_admin
審理機關職務法庭(懲戒法院內)懲戒法院服務機關內部
是否言詞辯論原則應行言詞辯論得行言詞辯論書面簽核為主
程序救濟可上訴(一級二審)限定條件得上訴循行政救濟(復審/訴願)
身分保障層級憲法第 81 條法官身分保障公務員身分保障一般人事管理

judge_discipline

審理機關
職務法庭(懲戒法院內)
是否言詞辯論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程序救濟
可上訴(一級二審)
身分保障層級
憲法第 81 條法官身分保障

civil_servant_discipline

審理機關
懲戒法院
是否言詞辯論
得行言詞辯論
程序救濟
限定條件得上訴
身分保障層級
公務員身分保障

internal_admin

審理機關
服務機關內部
是否言詞辯論
書面簽核為主
程序救濟
循行政救濟(復審/訴願)
身分保障層級
一般人事管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官分限法(裁判官の懲戒・分限手続)
韓國법관징계법(법관 징계 절차)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
德國Deutsches Richtergesetz (DRiG) §§ 61 ff. – Dienstgericht für Richter
法國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CSM) – procédure disciplinaire des magistrats
美國28 U.S.C. §§ 351–364 (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 judicial council procee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00614 制定)

職務法庭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行言詞辯論。   職務法庭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之事由。   受命法官經審判長指定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080628 修正)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行言詞辯論。   職務法庭第一審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之事由。   受命法官經審判長指定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五、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立法理由一、因應職務法庭第一審成員組成之變革,就第一項酌為文字修正;另為闡明起訴之事由,審判長認有行準備程序之必要時,得命陪席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為之,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   二、案件有關之證物,可能由當事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中,其所在不一而足,而調取或提出常需若干時間,為使審判順利進行,應許受命法官得先行調取或命提出該證物,以供在審理程序中調查之用;另如有必要,基於前述相同考量,亦得先行請求相關機關報告。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增訂第三項第四款、第五款,以資適用。

  • 職務法庭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起訴名詞
  • 證據名詞
  • 期日名詞
(10006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1080628 修正)

一、因應職務法庭第一審成員組成之變革,就第一項酌為文字修正;另為闡明起訴之事由,審判長認有行準備程序之必要時,得命陪席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為之,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   二、案件有關之證物,可能由當事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中,其所在不一而足,而調取或提出常需若干時間,為使審判順利進行,應許受命法官得先行調取或命提出該證物,以供在審理程序中調查之用;另如有必要,基於前述相同考量,亦得先行請求相關機關報告。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增訂第三項第四款、第五款,以資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58 條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行言詞辯論。職務法庭第一審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