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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行言詞辯論
  2. 職務法庭第一審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之事由。
  3. 受命法官經審判長指定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五、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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