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5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第一項上訴狀內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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