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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官法 第 59-4 條

  1. 1.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2. 2.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3. 3.第一項上訴狀內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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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59 條之 4 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上訴狀須載明當事人、原判決、不服程度及上訴理由,並具體指摘違背法令的條號與事實,否則以未具體指摘駁回。

Q · 職務法庭第二審上訴狀沒寫清楚違反哪條法令會怎樣?

依法官法第 59 條之 4 第二項,上訴理由必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加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兩款。只寫「原判決違法」而未指出違反哪一條法令的哪一段、也未對應案件事實者,實務上會認定「未具體指摘」,逕以上訴不合法駁回,連實體內容都不審查。

白話解讀

法律有一種冷酷的形式主義:上訴狀格式不對,法庭連內容都不會看,直接駁回。這條告訴你職務法庭第二審的上訴狀必須長什麼樣子。表面是 4 個必載事項(當事人、原判決、不服程度、上訴理由)加 2 項理由要件,本質是要求你「具體指摘」:不只要說原判決違法,還要指出違反哪一條法令的哪一段內容,並用案件中的具體事實證明違法成立。實務上一狀上百頁但沒寫清楚「違反哪一條」的上訴,被駁回的速度比你想的快。這不是吹毛求疵,這是法律審的特徵:第二審不重新調查事實,只審查法律適用,所以你必須把錯在哪裡精準呈上來。寫狀的形式要求其實就是法律審的審查邊界。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59 條之 4 為職務法庭第二審上訴狀的形式與理由要件規定,要求上訴狀載明當事人、第一審判決、不服程度及上訴理由四款,並於上訴理由中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之法令及合於違法之具體事實,添具必要證據,構成法律審上訴的程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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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訴狀格式不對真的會被直接駁回嗎?

會。第一項四項必載事項是強制要求,特別是缺「上訴理由」會直接被認定上訴不合法。即使形式上有寫理由,但沒符合第二項「具體指摘違法條號+合於違法的事實」的雙重要件,實務上也會被認定「未具體指摘」而駁回。

Q2上訴狀要寫多長才合適?

沒有標準字數,但有一個原則:每一個指摘都要對應「違反哪一條法令」加「哪些案件事實構成違法」。十頁精準對應,比五十頁泛泛批評有用得多。法律審看的是指摘的精確度,不是批評的份量。

Q3什麼是具體指摘違背法令?

依第二項,上訴理由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指出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也就是要指出違反哪一條的哪一段,再用案件事實證明違法成立。

Q4法官法第59條之4是什麼?

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上訴狀的格式與理由要件,是法官懲戒案件法律審上訴的程序門檻。

Q5職務法庭第二審上訴狀要寫哪些事項?

四款必載: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不服程度及廢棄變更聲明、上訴理由。

Q6什麼叫違背法令?

依第59條之3,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即為違背法令,是法律審上訴的唯一合法理由。

Q7職務法庭第二審上訴狀怎麼寫?

先列違法清單(每條法令配對應事實)→ 備齊四款必載 → 撰寫具體指摘 → 添具必要證據 → 向原職務法庭提出。

Q8上訴狀要附哪些證據?

第一項要求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重要判例與學說見解一併引用可提升份量。

Q9上訴狀要在哪裡、什麼時候提出?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於原職務法庭(準用相關規定,以現行法為準)。

Q10怎麼避免被認定未具體指摘?

每一個指摘對應一條違背法令+一段案件事實,列得出對應清單才動筆,避免泛言原判決違法。

Q11上訴理由只寫原判決違法 vs 具體指摘差在哪?

前者未具體指摘會被駁回;後者指明條號與對應事實才符合第二項要件進入審查。

Q12第一項必載事項 vs 第二項理由要件哪個難達成?

第一項屬格式填載相對容易,難點在第二項的具體指摘,也是法律審能運作的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規範對象第一項(必載事項)當事人、原判決、不服程度、上訴理由四款第二項(理由要件)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合於違法之具體事實
達成難度第一項(必載事項)相對容易,屬格式填載第二項(理由要件)難點所在,需精準對應法令與事實
違反效果第一項(必載事項)缺載(尤其缺上訴理由)即上訴不合法第二項(理由要件)未具體指摘者認定未合法定要件,逕予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規則 第190条(上告理由の記載方式:法令とその条項の具体的指摘義務)
🇩🇪 德國ZPO § 551 Abs. 3(Revisionsbegründung:bestimmte Bezeichnung der Rechtsverletz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978(mémoire en demande:énoncé des moyens de cassation à peine d'irrecevabilité)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Rule 28(appellant's brief:statement of issues + argument with ci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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