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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
法官法
第 59-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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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
上訴
,應以
上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
職務法庭
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
上訴理由
。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第一項上訴狀內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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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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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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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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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官會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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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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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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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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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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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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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檢察官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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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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