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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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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2. 2.職務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3. 3.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59條之5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應於六個月內審結,第二審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但法院認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Q · 法官懲戒上訴到第二審,一定會開庭辯論嗎?

原則上要開,但法院認不必要者可省略

依法官法第59條之5第二項,職務法庭第二審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這和一般民事第三審多採書面審理不同,理由是涉及法官個人職業生涯,須給予公開辯護機會。但但書留有出口:「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因此實際開不開庭,是法院的裁量空間,當事人主動聲請並具體陳述必要性較有可能促成開庭。

白話解讀

六個月。這是職務法庭第二審必須審結的時間天花板。為什麼立法者要寫死這個期限?因為懲戒程序拖延越久,被懲戒法官的處境越尷尬,整個司法公信力也越受損。但這條的真正爭點在第二項:第二審原則上必須開言詞辯論。一般民事第三審通常書面審理就結束,職務法庭第二審卻原則上要開庭辯論。理由是這涉及法官個人的職業生涯,必須給他公開為自己辯護的機會。但但書留了一個出口:「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所以實務上開不開言詞辯論,是法院的裁量空間。第三項把實施辦法授權給懲戒法院制定(109 年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名而來)。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59條之5為職務法庭第二審的程序規範,包含三項核心: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訓示規定)、第二審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但法院認不必要者得免)、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整體確立法官懲戒上訴審「效率」與「程序保障」並重的框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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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六個月期限超過了,判決還算數嗎?

算數。實務上「六個月內審結」是訓示規定,目的是對法院的內部行政期許,不是強制效力規定,超過六個月作成的判決仍然合法有效,但會成為司法行政檢討的依據。

Q2言詞辯論一定要開嗎?

原則上要開,但有但書。第二項規定第二審判決原則上要經言詞辯論,例外是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主動聲請言詞辯論並具體陳述必要性,比被動等待更可能促成開庭。

Q3法官法第59條之5是什麼?

規範職務法庭第二審的六個月審結期限與言詞辯論原則,是法官懲戒上訴審的程序核心條文。

Q4什麼是訓示規定?

對機關內部的行政期許,逾越期限不影響裁判或處分效力,與會影響效力的強制規定相對。

Q5法律審的言詞辯論是什麼?

雙方就法律爭點口頭表述意見、回答法官提問,不調查事實、不傳訊證人。

Q6職務法庭第二審由誰審理?

依第48條之2,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等組成合議庭。

Q7怎麼聲請第二審言詞辯論?

以書面向職務法庭聲請,並具體陳述必要性,如案件複雜度、爭點性質、原審程序瑕疵。

Q8言詞辯論期日要準備什麼?

準備法律問題對話稿,就法律爭點口頭陳述並回應法官提問,而非事實陳述。

Q9如何提起職務法庭第二審上訴?

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以違背法令為由,依第59條之4備齊上訴狀向原職務法庭提出。

Q10言詞辯論的細節辦法去哪查?

依本條第三項,由懲戒法院訂定言詞辯論實施辦法,需查懲戒法院內規與法條對照。

Q11職務法庭第二審 vs 民事第三審 言詞辯論差在哪?

民事第三審多書面審理,職務法庭第二審原則上要開言詞辯論,因涉及法官職業生涯與司法尊嚴。

Q12六個月審結是訓示還是強制規定?

訓示規定,逾期判決仍有效,但會成為司法行政檢討依據,邊界在於是否影響裁判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民事第三審職務法庭第二審
言詞辯論原則原則書面審理,例外才開庭原則應經言詞辯論,例外(法院認不必要)才免
審理性質法律審法律審
審結期限無明文一律期限六個月內(訓示規定)
制度理由訴訟經濟與終局確定保障法官公開辯護機會與司法尊嚴

民事第三審

言詞辯論原則
原則書面審理,例外才開庭
審理性質
法律審
審結期限
無明文一律期限
制度理由
訴訟經濟與終局確定

職務法庭第二審

言詞辯論原則
原則應經言詞辯論,例外(法院認不必要)才免
審理性質
法律審
審結期限
六個月內(訓示規定)
制度理由
保障法官公開辯護機會與司法尊嚴

立法沿革 2

(1080628 增訂)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職務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職務法庭第二審性質上為法律審,原則上不再調查事實,為使懲戒能及時,以期懲戒程序加速進行,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當事人於所爭執之權利義務受審判時,有在法庭上公開辯論之權利,此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兼以職務法庭第二審係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更能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並可提升當事人對裁判之信賴,爰於第二項規定第二審應行言詞辯論。但為免第二審法院失去彈性,爰於但書明定「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四、關於職務法庭第二審實施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授權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定之。

(1090522 修正)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職務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

  • 職務法庭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懲戒名詞
(108062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職務法庭第二審性質上為法律審,原則上不再調查事實,為使懲戒能及時,以期懲戒程序加速進行,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當事人於所爭執之權利義務受審判時,有在法庭上公開辯論之權利,此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兼以職務法庭第二審係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更能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並可提升當事人對裁判之信賴,爰於第二項規定第二審應行言詞辯論。但為免第二審法院失去彈性,爰於但書明定「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四、關於職務法庭第二審實施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授權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定之。

(1090522 修正)

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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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59-5 條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職務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5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5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