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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5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2. 職務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3.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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