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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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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59條之6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裁定原則上得提起抗告,但準用法律另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除外。

Q · 職務法庭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職務法庭第一審裁定原則上得抗告

依法官法第59條之6,職務法庭第一審所做的裁定,原則上都可以提起抗告,例如駁回證據聲請、不准延期等程序裁定。但條文設有但書:若準用的訴訟法明文規定某類裁定不許抗告,就不能抗告。判斷重點是先分辨手上的文書是「判決」還是「裁定」,前者用上訴、後者用抗告,期間與程式都不同。

白話解讀

判決可以上訴,但裁定呢?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做的決定不一定都叫「判決」。比如駁回證據聲請、決定迴避與否、決定延期審理,這些通常用「裁定」(法院在程序中對特定事項做的決定)處理。本條規定: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的裁定,原則上可以提起抗告。但有但書:「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這個但書很重要,因為準用的訴訟法中有些裁定明文不准抗告(例如某些程序進行中的小裁定)。理解這條的意義在於:訴訟中的每一個「裁定」都是可能被挑戰的節點,不是只能等到終局判決才能救濟。漏掉抗告期間,等於放棄了一個獨立的救濟機會。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59條之6是職務法庭程序中針對「裁定」的救濟規範,採「原則可抗告、例外不准」設計:對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原則上得提起抗告,僅在準用訴訟法另有不許抗告之明文時排除,與同法第59條之1對終局判決的上訴制度共同構成兩級救濟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裁定可以抗告,什麼不可以?

本條採原則可抗告、例外不准設計。原則上所有第一審裁定都可抗告,例外是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通常是準用訴訟法明文不准抗告的程序裁定,如指定期日、訴訟指揮等。判斷時直接查準用法律的條文最保險。

Q2抗告和上訴差在哪?

上訴是對判決不服的救濟,抗告是對裁定不服的救濟,兩者在期間(上訴通常二十日、抗告通常十日)、程式與審查標準上都不同,混用會直接導致程序不合法被駁回。收到文書第一件事是看是判決還是裁定。

Q3職務法庭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原則上可以。法官法第59條之6採原則可抗告、例外不准設計,第一審裁定多數可抗告,僅準用訴訟法明文排除者除外。

Q4法官法59條之6是什麼?

規範職務法庭第一審裁定的抗告救濟,與第59條之1的判決上訴並立,構成兩級救濟體系。

Q5什麼叫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

指準用的訴訟法明文規定某類裁定不准抗告,常見為訴訟指揮、指定期日等程序進行中的小裁定。

Q6裁定和判決差在哪?

裁定是法院在程序中就特定事項所為的決定,判決是就實體爭點的終局裁判;前者用抗告、後者用上訴。

Q7職務法庭裁定怎麼抗告?

辨識為裁定 → 確認非不許抗告類型 → 在十日內向原職務法庭遞抗告狀,具體指出違法或不當。

Q8抗告期間怎麼算?

準用訴訟法,多為裁定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自送達日起算,逾期喪失抗告權。

Q9抗告狀要怎麼寫?

表明當事人、原裁定、抗告理由,須具體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不能僅空泛表示不服。

Q10怎麼判斷一個裁定能不能抗告?

不要憑感覺,直接查準用的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是否有不許抗告之明文最保險。

Q11抗告 vs 上訴差在哪?

抗告對裁定、上訴對判決,期間不同(抗告約十日、上訴約二十日),審查標準也不同,混用會被駁回。

Q12職務法庭抗告 vs 民事訴訟抗告差在哪?

架構同源,本條準用訴訟法,與民訴第482條對裁定抗告邏輯一致,差別在適用於法官懲戒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上訴抗告
救濟對象判決裁定
依據條文法官法第59條之1法官法第59條之6
不變期間二十日原則十日(準用訴訟法)
審查重點終局判決違背法令裁定之違法或不當
錯用後果程序不合法被駁回程序不合法被駁回

上訴

救濟對象
判決
依據條文
法官法第59條之1
不變期間
二十日
審查重點
終局判決違背法令
錯用後果
程序不合法被駁回

抗告

救濟對象
裁定
依據條文
法官法第59條之6
不變期間
原則十日(準用訴訟法)
審查重點
裁定之違法或不當
錯用後果
程序不合法被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28条(抗告)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39조(항고)
德國ZPO § 567(sofortige Beschwerde,即時抗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0628 增訂)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抗告係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其目的與上訴相同,在求裁判之正確與法律見解之統一。故對於職務法庭之裁定,除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外,原則上得向管轄之職務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俾有救濟之機會。

  • 職務法庭名詞
  • 抗告名詞
(108062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抗告係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其目的與上訴相同,在求裁判之正確與法律見解之統一。故對於職務法庭之裁定,除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外,原則上得向管轄之職務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俾有救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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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59-6 條規定:「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5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59-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