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5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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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59條之6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裁定原則上得提起抗告,但準用法律另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除外。
Q · 職務法庭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職務法庭第一審裁定原則上得抗告
依法官法第59條之6,職務法庭第一審所做的裁定,原則上都可以提起抗告,例如駁回證據聲請、不准延期等程序裁定。但條文設有但書:若準用的訴訟法明文規定某類裁定不許抗告,就不能抗告。判斷重點是先分辨手上的文書是「判決」還是「裁定」,前者用上訴、後者用抗告,期間與程式都不同。
白話解讀
判決可以上訴,但裁定呢?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做的決定不一定都叫「判決」。比如駁回證據聲請、決定迴避與否、決定延期審理,這些通常用「裁定」(法院在程序中對特定事項做的決定)處理。本條規定: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的裁定,原則上可以提起抗告。但有但書:「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這個但書很重要,因為準用的訴訟法中有些裁定明文不准抗告(例如某些程序進行中的小裁定)。理解這條的意義在於:訴訟中的每一個「裁定」都是可能被挑戰的節點,不是只能等到終局判決才能救濟。漏掉抗告期間,等於放棄了一個獨立的救濟機會。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59條之6是職務法庭程序中針對「裁定」的救濟規範,採「原則可抗告、例外不准」設計:對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原則上得提起抗告,僅在準用訴訟法另有不許抗告之明文時排除,與同法第59條之1對終局判決的上訴制度共同構成兩級救濟體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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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裁定可以抗告,什麼不可以?
本條採原則可抗告、例外不准設計。原則上所有第一審裁定都可抗告,例外是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通常是準用訴訟法明文不准抗告的程序裁定,如指定期日、訴訟指揮等。判斷時直接查準用法律的條文最保險。
Q2抗告和上訴差在哪?
上訴是對判決不服的救濟,抗告是對裁定不服的救濟,兩者在期間(上訴通常二十日、抗告通常十日)、程式與審查標準上都不同,混用會直接導致程序不合法被駁回。收到文書第一件事是看是判決還是裁定。
Q3職務法庭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原則上可以。法官法第59條之6採原則可抗告、例外不准設計,第一審裁定多數可抗告,僅準用訴訟法明文排除者除外。
Q4法官法59條之6是什麼?
規範職務法庭第一審裁定的抗告救濟,與第59條之1的判決上訴並立,構成兩級救濟體系。
Q5什麼叫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
指準用的訴訟法明文規定某類裁定不准抗告,常見為訴訟指揮、指定期日等程序進行中的小裁定。
Q6裁定和判決差在哪?
裁定是法院在程序中就特定事項所為的決定,判決是就實體爭點的終局裁判;前者用抗告、後者用上訴。
Q7職務法庭裁定怎麼抗告?
辨識為裁定 → 確認非不許抗告類型 → 在十日內向原職務法庭遞抗告狀,具體指出違法或不當。
Q8抗告期間怎麼算?
準用訴訟法,多為裁定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自送達日起算,逾期喪失抗告權。
Q9抗告狀要怎麼寫?
表明當事人、原裁定、抗告理由,須具體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不能僅空泛表示不服。
Q10怎麼判斷一個裁定能不能抗告?
不要憑感覺,直接查準用的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是否有不許抗告之明文最保險。
Q11抗告 vs 上訴差在哪?
抗告對裁定、上訴對判決,期間不同(抗告約十日、上訴約二十日),審查標準也不同,混用會被駁回。
Q12職務法庭抗告 vs 民事訴訟抗告差在哪?
架構同源,本條準用訴訟法,與民訴第482條對裁定抗告邏輯一致,差別在適用於法官懲戒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上訴 | 抗告 |
|---|---|---|
| 救濟對象 | 判決 | 裁定 |
| 依據條文 | 法官法第59條之1 | 法官法第59條之6 |
| 不變期間 | 二十日 | 原則十日(準用訴訟法) |
| 審查重點 | 終局判決違背法令 | 裁定之違法或不當 |
| 錯用後果 | 程序不合法被駁回 | 程序不合法被駁回 |
上訴
- 救濟對象
- 判決
- 依據條文
- 法官法第59條之1
- 不變期間
- 二十日
- 審查重點
- 終局判決違背法令
- 錯用後果
- 程序不合法被駁回
抗告
- 救濟對象
- 裁定
- 依據條文
- 法官法第59條之6
- 不變期間
- 原則十日(準用訴訟法)
- 審查重點
- 裁定之違法或不當
- 錯用後果
- 程序不合法被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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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0628 增訂)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抗告係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其目的與上訴相同,在求裁判之正確與法律見解之統一。故對於職務法庭之裁定,除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外,原則上得向管轄之職務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俾有救濟之機會。
- 職務法庭名詞
- 抗告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抗告係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其目的與上訴相同,在求裁判之正確與法律見解之統一。故對於職務法庭之裁定,除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外,原則上得向管轄之職務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俾有救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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