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
法官法
第 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再審之訴
,專屬為判決之原
職務法庭
管轄之。
對於職務法庭就
同一事件
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
對於職務法庭之第二審判決,本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
聲明不服
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職務法庭第一審管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法官會議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3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4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47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71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81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檢察官 §86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章 附則 §9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