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62 條
- 1.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職務法庭管轄之。
- 2.對於職務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
- 3.對於職務法庭之第二審判決,本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職務法庭第一審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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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62 條規定職務法庭再審管轄:原則由原判決法庭管轄,同一事件併提一二審再審由第二審合併,涉及事實認定的事由則例外回第一審。
Q · 對職務法庭判決提再審,要向哪個法院提?
依法官法第 62 條,再審原則上專屬「為判決之原職務法庭」管轄,誰判的就回去找誰。若同一事件同時對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再審,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以免裁判矛盾。最關鍵的例外在第三項:對第二審判決,若以第 61 條第一項第 5 款至第 8 款(證物偽造、漏未斟酌、發現新證據、基礎裁判已變更等涉及事實認定的事由)聲明不服,仍專屬第一審管轄,因為事實審才有調查事實的功能。
白話解讀
你打贏一場「再審」的官司之前,必須先打贏一個更基本的問題:到底該向哪個法院提?管轄錯,案子直接被駁回,連審理機會都沒有。這條給你三層答案。原則:再審專屬「為判決的原職務法庭」管轄,誰判的就回去找誰再審一次。第二層:如果你同時對第一審和第二審判決提再審,由第二審合併管轄,避免兩邊各審各的鬧出矛盾。第三層也最關鍵:如果你提的是針對第二審判決,理由是第 61 條第一項第 5 款到第 8 款(證據偽造、漏未斟酌、新證據、基礎裁判被改),這些理由都涉及「事實認定」,所以反而要回到第一審管轄,因為事實審才是處理事實爭議的法庭。三條看似繁瑣,背後邏輯就一句:誰最有能力處理你提的這種問題,就由誰來審。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62 條為職務法庭再審之訴的管轄分配規範,確立三層原則:再審原則由原判決法庭專屬管轄;同一事件併提第一、二審再審時由第二審合併管轄;對第二審判決以第 61 條第一項第 5 至 8 款(涉事實認定)事由提再審時,例外回歸第一審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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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對職務法庭第二審判決不服想提再審,要回去找第二審還是第一審?▾
原則上回第二審,因為它是「為判決之原職務法庭」。但如果你的理由是法官法第 61 條第一項第 5 款到第 8 款(證物偽造、漏未斟酌、新證據、基礎裁判已變更),這些涉及事實認定,本條第三項把案件管轄拉回第一審。實務上很多人因為這個例外規定遞錯法院,誤了 30 日期間。寫再審狀前先做這個管轄分析。
Q2同時對第一審和第二審都提再審會怎樣?▾
本條第二項規定合併由第二審管轄,立法目的是避免兩個審級各自審理導致判決矛盾。但要注意必須是「同一事件」才適用合併,不同事件的再審還是各自往原審遞。如果兩個再審理由分屬跟事實有關和跟法律適用有關,可考慮分別主張,由不同審級審理可能較有利。
Q3法官法第 62 條是什麼?▾
規範職務法庭再審之訴要向哪個審級提起的管轄分配規定,分原則管轄、合併管轄、事實爭議回第一審三層。
Q4職務法庭再審管轄怎麼規定?▾
原則回原為判決之法庭;同一事件併提一二審由第二審合併;對第二審以 61 條 1 項 5-8 款事由提再審回第一審。
Q5什麼是合併管轄?▾
同一事件相關案件集中由同一法院(此處為第二審)審理,目的在避免兩審各審各的造成判決矛盾。
Q6再審專屬管轄是什麼意思?▾
法律強制指定唯一有權法院,當事人不得合意變更,法院並依職權審查,認定錯誤即退案。
Q7對職務法庭判決怎麼提再審?▾
先確認不服判決的審級與引用的再審事由款項,套用三層管轄規則決定遞交法院,並於再審狀載明管轄依據。
Q8再審要向哪個審級的法院提?▾
第一審判決回第一審;第二審判決非 5-8 款回第二審;第二審判決且屬 5-8 款例外回第一審。
Q9同時對一審二審提再審怎麼辦?▾
依第二項整案合併向第二審遞,前提是屬「同一事件」。
Q10怎麼判斷再審該回第一審還是第二審?▾
看不服的是哪審判決,再看再審事由是否落在 61 條 1 項 5-8 款這四款涉事實認定的事由。
Q11再審回原審 vs 例外回第一審差在哪?▾
原則回做出判決的原審級;但對第二審判決以 5-8 款事實認定事由提再審時,因事實審才查得了事實,例外拉回第一審。
Q12第 62 條第三項例外什麼時候適用?▾
限「對第二審判決」且「以第 61 條第一項第 5 至 8 款事由」聲明不服,兩條件同時成立才回第一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管轄法院 | 依據 | 理由 |
|---|---|---|---|
| 對第一審判決提再審 | 原第一審職務法庭 | 第 62 條第 1 項 | 原審最熟悉自己的判決 |
| 同一事件併提一、二審再審 | 第二審合併管轄 | 第 62 條第 2 項 | 集中審理避免裁判矛盾 |
| 對第二審判決提再審(非 5-8 款) | 原第二審職務法庭 | 第 62 條第 1 項 | 回歸原審管轄原則 |
| 對第二審判決提再審(屬 61 條 1 項 5-8 款) | 例外回第一審 | 第 62 條第 3 項 | 事實認定爭議須由事實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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