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61 條
-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審員參與審判。 四、參與裁判之法官或參審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九、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
- 2.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 3.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 4.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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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61 條規定九款再審事由,受懲戒判決的法官符合其一,得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推翻原判決。
Q · 法官懲戒判決確定後還能翻案嗎?
依法官法第 61 條,懲戒判決確定後仍可提再審之訴,但必須符合九款法定事由之一(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法官未迴避、證物偽造、發現確實新證據、所適用法律經大法官解釋違憲等)。若當事人在上訴時就該主張卻沒主張、或明知事由而不講,則這扇門對他關閉。
白話解讀
判決確定,案子蓋章封存,這在大多數人的認知裡就是「結案」。但其實還有一道暗門叫「再審」,這條就是那道門的鑰匙清單。九種情形,任何一種成立,原本已經定讞的判決都可以被推翻重審。其中有幾把鑰匙特別關鍵:法律適用錯誤、組織不合法、應迴避的法官沒迴避、證物是偽造的、發現新證據、原本作為判決基礎的另一個判決被改了、大法官說法律違憲。但這道門有個鎖:如果你當初上訴時就該主張這些事卻沒主張,或者你知道有這事還故意不講,這道門對你關閉。再審不是「不滿意就可以再來一次」的後悔藥,是「程序或事實出了嚴重問題」才能用的最後救濟。受判決人死了,配偶、直系血親、特定姻親、家長家屬可以替他開這道門。判決執行完了也能提起,因為冤獄不會因為刑罰已經執行就不冤了。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61 條是職務法庭懲戒判決的再審事由規範,列舉九款情形作為推翻確定終局判決的法定門檻,並以但書阻絕「已依上訴主張」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兼顧判決安定性與實質正義,其架構模板來自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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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審跟上訴差在哪?我懲戒判決確定後還可以做什麼?▾
上訴是判決確定前的救濟,再審是判決確定後的特別救濟。上訴門檻低(不滿意即可提),再審門檻高(必須符合本條九款之一)。判決確定後能做的是再審與申請非常上訴(限違背法令)。準備再審狀務必精準扣住九款,模糊籠統的聲請幾乎都會被駁回。
Q2我發現一個證據當時沒提,現在可以提再審嗎?▾
看情況。第七款的新證據必須符合三要件: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當時未被發現或未能使用、足以變更原判決。若當時知道卻沒提,原則上算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會被第一項但書擋住。實務嚴格區分新發現的證據與新製造的證據,後者不算,保存好取得與知悉的時間軸很重要。
Q3我爸是法官,被懲戒判決後過世,我可以替他平反嗎?▾
可以。本條第三項明定受判決人死亡後,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再審。第四項並規定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替死者提起的利益再審不受判決後逾一年不得提之限制。
Q4法官法 61 條是什麼?▾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確定後的再審事由清單,九款情形之一成立即可推翻確定判決。
Q5再審九款事由分別是什麼?▾
適用法規錯誤、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未迴避、犯職務罪、證物偽造、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確實新證據、基礎裁判變更、適用法律違憲。
Q6什麼叫確實之新證據?▾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當時未被發現或未能使用、且足以變更原判決的證據。
Q7再審跟非常上訴差在哪?▾
再審針對事實或程序的重大瑕疵(九款),非常上訴限於判決違背法令且由檢察總長提起。
Q8法官懲戒判決怎麼提再審?▾
30 日內 → 扣準九款事由 → 備齊事由證明 → 撰再審狀準用行政訴訟法 → 向職務法庭提起。
Q9再審要在多久內提起?▾
原則 30 日內(法官法第 63 條),起算點依事由而異;為受判決人不利益提起者判決後逾一年不得提。
Q10怎麼證明證物是偽造的?▾
第五款須以刑事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續行非因證據不足為限的證明。
Q11再審狀怎麼寫才不會被駁回?▾
精準把事實對應到九款的某一款要件,附上新證據與時間軸;模糊籠統會在事由審查第一關被駁。
Q12再審 vs 上訴哪個門檻高?▾
再審門檻遠高於上訴,須符合九款法定事由之一;上訴不服即可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再審 | 上訴 | 非常上訴 |
|---|---|---|---|
| 適用時點 | 判決確定後 | 判決確定前 | 確定後(限違背法令) |
| 門檻 | 須符合九款法定事由之一 | 不服即可提 | 限判決違背法令 |
| 提起人 | 當事人,受判決人死亡時特定家屬 | 當事人 |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 效果 | 事由成立則重啟本案 | 上級審重新審理 | 撤銷原違法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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