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63 條
- 1.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為之: 一、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為原因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為原因者,自相關之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三、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為原因者,自發現新證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四、以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為原因者,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 2.為受懲戒法官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於判決後經過一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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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63條規定再審之訴須於三十日內提起,依事由分四種起算點,不利益再審另設判決後一年絕對期間。
Q · 法官懲戒判決確定後,再審要在幾天內提?
依法官法第63條,再審之訴原則上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但起算點依再審事由分四類:第61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6款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翌日起算);第4、5、8款自相關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算,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第7款自發現新證據之翌日起算;第9款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算。另對受懲戒法官不利益之再審,判決後逾一年不得提起。
白話解讀
法官被懲戒後想翻案,最危險的敵人不是檢察官,是時間。63 條把再審分成四種事由四種起算點:原判決確定算一種、相關裁判確定算一種、發現新證據算一種、解釋公布算一種,每種都是 30 天,但起算點完全不同。算錯一個位置,你的再審還沒開始就已經死了。更隱蔽的是第二項:如果原移送機關想對你「不利益再審」(加重你的懲戒),從原判決後 1 年就過期了。這是法律給被懲戒法官的保護傘,意思是過了這道紅線,沒有人能再動你的懲戒結果。實務上接這種案的律師,第一件事不是想再審理由,是先攤開日曆把四個起算點算清楚,確認自己站在哪條時間軸上。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63條規範職務法庭再審之訴的提起期間,以三十日為原則,並依再審事由區分四種不同起算點,再為受懲戒法官設一年的不利益再審絕對期間,構成法官懲戒救濟程序中的時效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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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審 30 天怎麼算?我該從什麼時候開始數?▾
看你的再審理由屬第61條哪一款。第1款到第3款、第6款,從原判決確定的隔天起算;第4、5、8款,從相關裁判或處分確定的隔天起算,若你後來才知道,可從知悉日起算;第7款發現新證據,從發現的隔天起算;第9款憲法解釋,從解釋公布的隔天起算。內行人提示:把『何時知悉』用書面固定下來,因起算點的舉證責任在主張者身上。
Q2懲戒判決確定多久後,就不會再被加重懲戒了?▾
一年。本條第2項規定,對被懲戒法官不利益的再審,從原判決後一年起就不能提,這是除斥期間,不能因任何事由中斷或延長。內行人提示:這條紅線實務上常被忽略,但過了這道線,懲戒結果不會再被加重,能據此做下一步生涯決策。
Q3法官法第63條再審期間是幾天?▾
原則三十日,但起算點依再審事由分四類,分別自原判決確定、相關裁判確定、發現新證據、解釋公布之翌日起算。
Q4四種再審起算點差在哪?▾
第1-3、6款自原判決確定翌日;第4、5、8款自相關裁判確定翌日(知悉在後自知悉時);第7款自發現新證據翌日;第9款自解釋公布翌日。
Q5什麼叫不利益再審?▾
指為受懲戒法官之不利益(加重懲戒)所提起的再審,受第2項一年除斥期間限制。
Q6再審30天和不利益一年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30日是各種再審的提起期間;一年是僅針對不利益再審的絕對除斥期間,從原判決後起算。
Q7法官懲戒再審怎麼提?▾
確認再審事由屬第61條哪一款 → 對照第63條找起算點 → 推算30日死線 → 向職務法庭原審法庭遞狀(管轄依第62條)。
Q8再審30天死線怎麼算?▾
從對應起算基準日的翌日往後推三十日;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Q9怎麼證明我是知悉在後?▾
保存電子郵件、文書收文戳、會議紀錄等客觀證據,因知悉時點的舉證責任在主張者身上。
Q10面對不利益再審威脅該怎麼防守?▾
檢查原判決日是否已逾一年,逾期即主張第2項除斥期間屆滿;程序抗辯比實體答辯更省事,先打程序。
Q11法官法63條 vs 行政訴訟法276條差在哪?▾
本條第1款起算點民國108年修法參酌行政訴訟法第276條而設計,兩者再審期間思考框架相通,但本條另有四款分流與一年不利益期間。
Q12再審30日 vs 上訴20日差在哪?▾
上訴是對未確定判決的通常救濟(第59條之1第二審20日不變期間);再審是對已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30日且起算點依事由分四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ground | start_point | period |
|---|---|---|
| 第61條第1-3款、第6款 | 原判決確定之翌日(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翌日) | 30 日 |
| 第61條第4、5、8款 | 相關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 | 30 日 |
| 第61條第7款 | 發現新證據之翌日 | 30 日 |
| 第61條第9款 | 解釋公布之翌日 | 30 日 |
| 不利益再審(第2項) | 原判決後 | 1 年除斥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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