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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66 條(無再審理由之駁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2. 再審之訴雖有理由,職務法庭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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