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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65不合再審之訴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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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65條規定,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不進入實質審理,屬程序層面的合法性審查。

Q · 法官提的再審程序有問題,職務法庭會怎麼處理?

不合法的再審,職務法庭直接裁定駁回,不審理由

依法官法第65條,職務法庭審查再審之訴時,若認定程序不合法(例如逾越法定期間、再審事由未具體表明、必要文件缺漏),應以裁定駁回,不進入「再審理由站不站得住」的實質審理。用裁定而非判決,是因為合法性屬程序層面爭議,可不經言詞辯論,較為簡便。被裁定駁回後仍得依法對裁定提抗告,但抗告同須具備合法事由。

白話解讀

法官對職務法庭的懲戒判決不服,想提再審翻案。但再審不是隨便就能提,要符合一堆程序要件:時效有沒有過?再審事由講得清不清楚?該附的文件有沒有附?這條告訴你:如果連這些程序門檻都過不了,職務法庭根本不會進到「你說的有沒有理」這一步,直接用「裁定」(不是「判決」)把你的再審狀踢回去。為什麼用裁定不用判決?因為「不合法」是程序問題,不涉及實質爭議,用較簡便的裁定處理就好。對被懲戒法官來說這是殘酷的現實:再審光是要進到第一關都不容易,準備不充分連辯論的機會都沒有就結束了。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65條為職務法庭再審程序的合法性審查規範,指當再審之訴存在程序上不合法情形(如逾期、再審事由未具體表明、必要程式欠缺)且無法補正時,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不進入再審理由的實質審理。其與第66條「無再審理由以判決駁回」分屬程序與實體兩道不同關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裁定駁回和判決駁回有什麼差別?

裁定駁回是程序層面的決定:再審聲請根本不合法(時效過了、要件不齊),不進入實質審理。判決駁回是實質層面的決定:審理後認為理由不成立。前者代表連進場資格都沒有,後者代表打輸了。被裁定駁回後不能再以同一原因提起再審,但補正程序問題後重新提起,技術上仍可能可行。

Q2為什麼程序問題不用判決而用裁定?

裁定是法院對非實體爭議事項所做的決定,程序簡便、可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則是對實體爭議的終局決定,需較嚴謹程序。本條把不合法的再審用裁定處理,是希望節省司法資源。被裁定駁回的法官仍可對裁定提抗告,但抗告也要有合法事由。

Q3法官法65條 再審 裁定駁回是什麼意思?

指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程序不合法時,直接以裁定駁回,不審理再審理由,是再審程序的合法性閘門。

Q4裁定駁回和判決駁回差在哪?

裁定駁回是程序不合法(連進場資格都沒有),判決駁回是審理後理由不成立(打輸了),分量完全不同。

Q5什麼叫再審之訴不合法?

指逾越法定再審期間、再審事由未具體表明、欠缺必要程式或文件等程序瑕疵,且無法補正的情形。

Q6再審的合法性審查和理由審查差在哪?

合法性審查(第65條)問程序對不對、用裁定;理由審查(第66條)問理由站不站得住、用判決。兩道關卡分開。

Q7怎麼避免再審被裁定駁回?

把合法性檢查表放再審狀第一頁:確認期間未逾、再審事由具體表明、必要文件與程式齊備、繳費完成。

Q8再審被裁定駁回後怎麼辦?

可對裁定提起抗告,但須具備合法事由;若屬可補正的程序瑕疵,補正後重新提起技術上也可能可行。

Q9怎麼判斷再審期間有沒有過?

依法官法第63條,從原確定判決送達或知悉再審事由起算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即屬不合法。

Q10再審事由要怎麼寫才算具體表明?

明確對應第61條哪一款事由(如新證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具體說明事實,不可只寫認事用法錯誤。

Q11法官法65條 vs 第66條差在哪?

第65條是程序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第66條是程序合法但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一個程序關、一個實體關。

Q12職務法庭再審 vs 民訴第502條再審差在哪?

兩者合法性審查邏輯相同,差別在前者審查法官懲戒判決、後者審查一般民事確定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uling_dismissal_65judgment_dismissal_66law_basis
法律性質程序層面(合法性)實體層面(理由)
處理形式裁定判決
言詞辯論可不經言詞辯論原則上經實質審理
代表意義連進場資格都沒有進場後理由不成立法官法第65條 vs 第66條
救濟方式對裁定抗告依法官法第59條之1上訴規定

ruling_dismissal_65

法律性質
程序層面(合法性)
處理形式
裁定
言詞辯論
可不經言詞辯論
代表意義
連進場資格都沒有
救濟方式
對裁定抗告

judgment_dismissal_66

法律性質
實體層面(理由)
處理形式
判決
言詞辯論
原則上經實質審理
代表意義
進場後理由不成立
救濟方式
依法官法第59條之1上訴規定

law_basis

法律性質
處理形式
言詞辯論
代表意義
法官法第65條 vs 第66條
救濟方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45条(再審の訴えが不適法でその不備を補正できないときの決定却下)
韓國민사소송법상 부적법한 재심의 소 각하 (관련 규정)
德國ZPO § 589(Verwerfung der unzulässigen Wiederaufnahmeklage als unzulässi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0614 制定)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職務法庭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10006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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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65 條規定:「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