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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68 條(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審之訴,於職務法庭裁判前得撤回之。
  2.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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