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官法 第 70 條(大法官之懲戒)

  1. 1.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2. 2.監察院審查後認應彈劾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70 條規定大法官懲戒須經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認應彈劾者再送職務法庭審理。

Q · 大法官也會被懲戒嗎?

依法官法第 70 條,大法官並非不可懲戒,但程序門檻極高:須先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審查後認應彈劾者,再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三道關卡缺一不可,目的是用程序高門檻保護憲法解釋的獨立性。

白話解讀

大法官也會被懲戒嗎?很多人以為大法官地位崇高、職務終身保障,動不了。錯。法官法第 70 條告訴你:可以動,但門檻高到嚇人。要彈劾一個大法官,必須先在司法院內部由「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大法官出席,再經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才能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也就是說,先過大法官自己的同儕審查這關,再進入監察院程序,最後才會到職務法庭。為什麼設計這麼嚴?因為大法官是憲法解釋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隨便就能被彈劾,反對黨或執政黨就能用懲戒程序威脅大法官的解釋方向。這條的本質是用「程序高門檻」保護「實質的解釋獨立性」。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70 條為司法院大法官懲戒的特別程序規範,要求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決議後,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審查認應彈劾者再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以同儕雙重三分之二門檻區別於一般法官的懲戒移送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大法官的懲戒程序這麼複雜?

因為大法官是憲法解釋的終局裁判者,如果懲戒程序太容易啟動,就會變成政治力威脅大法官的工具。本條的雙重三分之二門檻(先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再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就是把這個風險壓到最低,保護的是全民的憲法判決品質。

Q2如果大法官真的犯了重大過錯,會被懲戒嗎?

理論上會,但必須先過司法院內部大法官會議的雙重三分之二決議,再送監察院審查,認應彈劾後再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三道關卡都過了才會真正受懲戒,台灣司法史上實際走完程序受懲戒的大法官非常罕見。

Q3大法官可以被彈劾嗎?

可以,但門檻極高。法官法 70 條開了懲戒通道,須先過大法官同儕雙重三分之二門檻,再經監察院審查與職務法庭審理。

Q4法官法 70 條是什麼?

規範司法院大法官懲戒的特別程序,要求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決議後移送監察院審查。

Q5雙重三分之二門檻是什麼意思?

指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門檻),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門檻),兩個三分之二都要過。

Q6大法官懲戒和一般法官懲戒差在哪?

一般法官依第 51 條由監察院彈劾或司法院移送即可,大法官多了同儕雙重三分之二的前置決議門檻。

Q7大法官懲戒程序怎麼走?

大法官會議雙重三分之二決議 → 司法院移送監察院 → 監察院審查認應彈劾 → 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四步缺一不可。

Q8誰可以發動大法官懲戒?

由司法院內部循大法官會議決議發動,須達總額三分之二出席與出席三分之二決議,並非單一機關可逕行啟動。

Q9大法官懲戒最後由誰審理?

由懲戒法院的職務法庭審理,與一般法官懲戒同屬職務法庭管轄。

Q10監察院怎麼介入大法官懲戒?

監察院在司法院移送後進行審查,認應彈劾者才作成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無法繞過司法院前置決議。

Q11大法官懲戒 vs 一般法官懲戒哪個難?

大法官懲戒明顯更難,多了同儕雙重三分之二前置門檻,一般法官依第 51 條程序相對直接。

Q12監察院能不能直接彈劾大法官?

不能。必須先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雙重三分之二決議移送,監察院的審查權才會啟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judge_art51grand_justice_art70
適用對象一般法官司法院大法官
前置門檻無同儕決議前置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決議
移送機關監察院彈劾或司法院移送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審理機關職務法庭職務法庭
制度目的法官問責以高門檻保護憲法解釋獨立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裁判官弾劾法/日本国憲法第78条・第79条(最高裁判所裁判官の国民審査・弾劾)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65조(탄핵소추)/제111조 헌법재판소 재판관
🇩🇪 德國BVerfGG § 105(Amtsenthebung von Richtern des BVerfG)/Art. 98 GG(Richteranklage)
🇺🇸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 III §1 (good behavior tenure) + Art. II §4 (impeachment of federal judg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