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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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行使職權,應超然獨立,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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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大法官在行使職權時,應超然獨立,不受任何干涉。這表示大法官在審理案件和作出判決時,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如行政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影響或干預。這個原則旨在確保司法運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並保護法官的獨立裁決權。大法官應該獨立思考並根據法律來審理案件,不受他人的影響。在進行司法審判時,大法官的職責是根據法律和證據來做出公正的判斷,而不是受到外部壓力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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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