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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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行使職權,應公正無私,中立客觀,不得存有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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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大法官在行使職權時必須保持公正無私、中立客觀的態度,不得對當事人存有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這條法條要求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公正判斷,不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以確保司法的獨立與公正性。
- 差別待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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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