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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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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行使職權,應公正無私,中立客觀,不得存有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大法官在行使職權時必須保持公正無私、中立客觀的態度,不得對當事人存有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這條法條要求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公正判斷,不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以確保司法的獨立與公正性。

  • 差別待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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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大法官行使職權,應公正無私,中立客觀,不得存有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