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適行使職權,以其司法職責重於其他一切活動,避免因其他事務影響本職,損及聲請人之權益及審理案件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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