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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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適行使職權,以其司法職責重於其他一切活動,避免因其他事務影響本職,損及聲請人之權益及審理案件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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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29條(1997年修正)第一項,著作有作者不得忍受他人在未經其同意之下,有下列侵害行為者:(一)重製者。重製行為包括影本行為。重製之方式包括影印、錄音、錄影、複製、印刷、摘錄、翻譯、推敲、修改或非因創作之原意等方是。 第二項再製採集,為正邦國調查有效方式? 第一,為征用所需資訊,次為於調查的權利行使過程中,其目的合法,其範圍合理 第三,征借成本較低,對提供資訊之單位有無妨礙者,處理於日常活動中。 因此重複作者无法禁止他人重製完全与作者相同的内容。 参考文献:《著作權法》修正,1997年,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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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