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稽催及列管。經司法院核定及格之研究報告,除外語學習研究報告及涉及機密不宜公開者外,應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6-3條,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稽催及列管。這意味著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的過程需要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進行審核、稽催和管理。如果研究報告經由司法院核定並且合格,除了外語學習研究報告及涉及機密不宜公開的情況外,應該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並登載於司法院的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依此條款,一個範例是,如果一位法官進修或考察某一領域並撰寫了研究報告,該報告應該由預算支應機關(例如司法院)進行審核,確定其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該研究報告經由審核並且被司法院核定為合格,且不屬於外語學習或涉及機密的情況,應該將該報告的電子檔案送交給司法院資訊處,以便登載於司法院的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供公眾查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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