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6-2條規定了選送審查委員會對於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當選送審查委員會作成不及格的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如果已經按照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了相應處理,就可以不通知陳述意見。 此外,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6-2條的規定,選送審查委員會對於專業審核結果是不可以直接變更的,但如果有具體理由可以明顯錯誤地認定事實或者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送審查委員會在進行研究報告審議時能夠遵循適當的程序,並確保審核人有機會陳述意見。同時,也嚴格限制了選送審查委員會對專業審核結果的修改權限,以確保審查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這些解釋和理解是基於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6-2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