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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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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送審查委員會於作成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為不及格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人陳述意見。但已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2. 2.選送審查委員會對於專業審核結果,不得逕予變更。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認定事實顯然錯誤或有程序上之重大瑕疵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6-2條規定了選送審查委員會對於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當選送審查委員會作成不及格的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如果已經按照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了相應處理,就可以不通知陳述意見。 此外,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6-2條的規定,選送審查委員會對於專業審核結果是不可以直接變更的,但如果有具體理由可以明顯錯誤地認定事實或者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送審查委員會在進行研究報告審議時能夠遵循適當的程序,並確保審核人有機會陳述意見。同時,也嚴格限制了選送審查委員會對專業審核結果的修改權限,以確保審查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這些解釋和理解是基於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6-2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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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6-2 條規定:「選送審查委員會於作成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為不及格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已依前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