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6-1條,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的審核結果可分為及格和不及格。審核人在評定為不及格前,應詳述理由並通知受審核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受審核人得同時提交增修報告。如果逾期未提出則視為無意見。 該條還規定,兩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為及格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及格;而經兩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為不及格的話,就會被視為不及格。 如果有其中一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為不及格,則應該送請第三位專業審核委員審核,並以他的審核結果來確定是否及格。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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