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在進修或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該報告需由服務機關送請權責機關進行審核程序。若報告以外文撰寫,則需附上中文譯本。 2. 如果依照第14條第2項的規定而終止進修或考察的人員,在進修或考察期間未達到選送期間的一半者,則無需依照前項規定提交研究報告。 3. 第一項提到的研究報告,根據以下規定進行審核: a. 外語學習的研究報告,由法官學院檢視進修內容、學習成效等進行審核。 b. 進修或考察期間未滿六個月的研究報告,由司法院相關廳處綜合審核核准計畫執行內容,並考慮對司法業務或法官專業知能提升的效益等情況。 c. 進修或考察期間超過六個月的研究報告,需進行初審,合格者接著進行專業審核;不合格者則不需要進行專業審核,直接以初審結果判定為不合格,並按照第四款的規定處理。 d. 前三款的審核結果應該報送選送審查委員會審議,由司法院院長或授權主管核定。不過,依照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審核通過或經專業審核通過的人員,可以免去報送該委員會審議的步驟,直接進行核定。 4. 前述第三款中的專業審核,需要聘請具有實際任職十年以上經驗的法官、副教授以上的學者或專家兩人擔任專業審核委員,對研究報告的內容進行審核。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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