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4條,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法官進行進修或考察期間的行為規範。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在進修或考察期間應該履行好進修或考察的職責,遵守法官倫理規範,禁止有損害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或損害司法形象、國家利益或聲譽的言行。再者,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违反了前項的規定,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服務機關可以通知違反規定的人提出書面說明或返國言詞說明,而且如果違失行為經查證屬實,除了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議處之外,也可以作為職務評定的參考,必要時還可以立即終止其進修或考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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