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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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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指定或准之期限內從事進修或考察。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放棄選送進修或考察,並註銷其資格,且自放棄之日起,依下列規定,限制其不得再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之期間: 一、原核准選送期間未達一年者:不得申請參加次年度之選送進修或考察。 二、原核准選送期間達一年者:自次年度起算,不得申請參加三個年度之選送進修或考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3條的規定,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在指定或核准的期限內必須進行相關的進修或考察活動。如果違反了這一規定,就視為放棄選送進修或考察的資格,并且在放棄之日起,根據以下規定限制其不得再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的期間: 1. 如果原核准的選送期間未滿一年,則不得申請參加次年度的選送進修或考察。 2. 如果原核准的選送期間達到一年,則從次年度開始,期間內不得申請參加三個年度的選送進修或考察。 例如,如果某法官在2019年被選送進修或考察,但在指定或核准的期限內沒有進行相關活動,則視為放棄了選送的資格。如果選送的期間不滿一年,該法官在2020年就無法再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而如果選送的期間達到一年,該法官從2020年開始,須至少三年期間內都無法再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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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3 條規定:「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指定或核准之期限內從事進修或考察。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放棄選送進修或考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