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3條的規定,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在指定或核准的期限內必須進行相關的進修或考察活動。如果違反了這一規定,就視為放棄選送進修或考察的資格,并且在放棄之日起,根據以下規定限制其不得再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的期間: 1. 如果原核准的選送期間未滿一年,則不得申請參加次年度的選送進修或考察。 2. 如果原核准的選送期間達到一年,則從次年度開始,期間內不得申請參加三個年度的選送進修或考察。 例如,如果某法官在2019年被選送進修或考察,但在指定或核准的期限內沒有進行相關活動,則視為放棄了選送的資格。如果選送的期間不滿一年,該法官在2020年就無法再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而如果選送的期間達到一年,該法官從2020年開始,須至少三年期間內都無法再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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